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拟四部门联合发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和监 管,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 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九条 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终止监管条件的,监管部门将出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 金监管通知单。不符合终止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单要求, 终止账户监管。第六节监管管理第三十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 的合同网签业务及预售资金的使用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
3、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未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严重 拖欠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将终止其监 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将该行为通报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由其对涉事银行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罚。(一)未将预售资金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或未将按揭款划入监管账户的;(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支付、扣划监管账户中的预 售资金的;(三)擅自截留、挪用或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监管部门要
4、求及时提供账户明细和余额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贷款银行违反本办法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法规 责任。由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对涉事贷 款银行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将其违 规行为报送有关部门,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0O 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预购人支付
5、的首付款、按 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和 监管额度外资金。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 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系统建设、服务、运行、维护等工作。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四条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烟台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 预售资金监管的操
6、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烟台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政府监管、全额缴存、 重点监控、节点控制的原则实施。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第二节监管账户管理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银保监烟台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 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形成监管合作银行名录,招 标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监管合作银行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时,应与
7、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 理连续、规范、安全、便捷。第九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合作 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 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 户)。新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命名,名 称为“开户单位(全称)+项目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可使用简 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监管部门、监管银行、预售人 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共同管理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前,预售人要根据工程核算情况提交预 售资金流向计划书。预售资金流向计划书
8、应包括:拟监管项 目总预售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含装修)、监管额度外的资金、 装修款的额度、按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确认的项目建 安成本和优先从监管额度外的资金支付工程款的额度,以及本项 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未开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开立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等信息应在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中予以记载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独立公示。第十条 预售人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时,监管银行应保证账户 的唯一性和专用性。该账户只能作为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的专用 账户,不得与预售人的还贷账户、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混用,也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一条预售人在销售商品房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烟台市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