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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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篇1一、注重宣传发动,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1、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宣传。在今年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 街道悬挂安全生产横幅20条,张贴宣传画1000余张,出黑板报6期,举办知识竞 赛2场,参观图片展览7500人次,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0000余份,开展为期 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广播 宣传。2、利用各类会议进行安全宣传。上半年街道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共7 次,除布置工作任务以外,开展对与会人员安全生产的广泛宣传。在一般会议上, 街道领导逢会必讲安全。通过宣传,使全街道上下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 氛围。3、利
2、用检查进行安全宣传。街道、村(社区)两级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失时机地对业主、员工进行安全宣传,营造“生产必 须安全”的浓厚氛围。二、注重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全员素质1、引导企业开展员工的三级教育。督促企业开展好新员工的入厂教育、班组 教育、车间教育;对调换工作岗位的员工,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 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同时要求企业在前期“百万员工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开 展全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2、组织“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上半年,街道共培训特种作业人员40 名,恒达钢构有限公司于6月17日邀请老师对街道内26名电焊工进行培训,6月第二条本办法适
3、用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 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协助监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街道
4、)和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 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镇乡(街道) 和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 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 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第六条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 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
5、(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三)建设项目或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五)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七)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安全事故;(八)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九)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十)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十一)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各镇乡(街道)和县府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 责:(一)认真
6、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切 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各级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 容。(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救援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各 类安全事
7、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六)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 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时 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组 织事故调查处理。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九条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
8、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研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工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 作会议,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二)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 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 产责任目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超
9、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 告。(四)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 和重点隐患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况的登记建档。(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行政许可 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 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 许可。(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 作,及时如实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职责权限组织或 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第十条
10、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 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学生接送车辆、 疏散通道和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 动时,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 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下级政府
11、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 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 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迅 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镇乡(街道)依法应当履 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 轻
12、重,对镇乡(街道)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 级机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 力的;(四)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 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
13、不 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 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阻扰、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七)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 干扰事故调查的;(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 谎报、拖延报告的。第十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有关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安全
14、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整改的;(二)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 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或脸收的;(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通过脸收而擅自从事有 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五)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六)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对事 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扰、干涉 对安全生
15、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第十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 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
16、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A)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致使违章作业的;(十)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 令的;(十二)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 反映情况的;(十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十四)组织或者参
17、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 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安全生 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 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
18、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场所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分:(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 按照省、市、县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 配合事故调查的。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 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
19、理失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 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二十条本县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 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由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绍兴市人民 政府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篇5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
20、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留行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 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 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 对象。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
21、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 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三、督导时间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四、督导程序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I日、II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 “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
22、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 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 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 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 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 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4、督导谈话议程: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督导员
23、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19日到6月21日又组织街道内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25名赴萧山技师 学院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已领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3、邀请专业人士开展安全培训。上半年,街道内福恩纺织有限公司、智兴集 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分别邀请萧山技工韩永康老师进行授课,福恩公司还聘请韩 老师为公司安全顾问;三场所三企业负责人、安全员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项培训, 观摩应急演练;5月、6月街道还邀请区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和* 供电营业所来我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通过上述举措,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三、注重网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级责
24、任1、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突出落实好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与企 业签订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对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按照“党政同贲、一岗双职、齐抓共管”,明确政府 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3、网格化管理日趋完善。根据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街道内16个行政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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