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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协议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六、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贸易融资与保函授 信、银行结算、贷款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额度。七、甲方依本协议使用各额度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的贸易 融资与保函授信申请书及/或者相关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 限 于开证申请书、提货担保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托 收交单联系单等),乙方审查允许后,办理相关的贸易融资 与保函授信业务或者按规定与甲方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协议。八、在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内及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内, 甲方可逐笔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乙方审核允许后赋予逐笔办 理。第七条
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生产经 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二、甲方在额度有效期限内可随时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 申请。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逐笔填 制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申请书并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文 件。乙方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本协议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按照乙方 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者根据涉及的具体业 务内容与甲方签订具体的授信业务协议;乙方经审查不允 许办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三、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 会计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
3、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 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四、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 务活动及本协议项下额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五、乙方有权按其内部规定适时对甲方的信用等级进行 评定,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者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 常 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销甲方尚 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六、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或者外汇结算账户,委托 乙方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及其 他银行结算业务。七、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额度。八、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债务本息。九、甲方应承担汇率风险。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甲方占用 的额度之和可能超过本协议约定的
4、额度时,甲方应于收到乙 方通知后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乙方还有权就由于汇率 变化而增加的额度数额再也不提供贸易融资。十、甲方应于本协议约定期限之内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备 足对付之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主动划收。如甲方未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到期债务,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该项债 务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收或者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 开立的账户划收。如甲方未付清对付款项,乙方有权行使担 保权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十一、甲方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 债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出 售其主要资产,或者进行重大的资本支出。十二、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
5、不得 为他人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十三、本协议项下保证人浮现关闭、停产、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份 或者全部丧失与本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本协议 项下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 者灭失,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 担保措施。十四、在债务清偿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 知乙方。十五、在债务清偿前,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股分制 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 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 前 三十 个银行工作日
6、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允许,并按 乙方要采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十六、在债务清偿前,甲方发生关闭、停产、被注销登 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浮现严重艰 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均应即将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 务的清偿及担保。十七、甲方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协 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十八、在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清偿之前,未经乙方书面 允许,甲方不得用乙方提供的额度所形成的资产向任何第三 方提供担保。十九、由于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或者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 乙方损失的,甲方对该损失承
7、担赔偿责任。二十、甲乙双方在办理进口授信开证业务时,双方还有 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按乙方要求逐 笔提交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基础合同等文件及 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合法性。(二)甲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结算均应通过乙方办理。(三)乙方应依照有关法规、国际惯例等办理该笔信用 证业务。(四)甲方承诺对所负债务向乙方履行偿付义务。本款 所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项下对付货款、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因乙方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甲方对付的逾期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 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五)本信用证如需
8、修改,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信用 证修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因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六)甲方应在进口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 手续。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有权自 行决定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甲 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七)甲方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拟请求乙方拒绝付款 /拒绝承兑/拒绝确认迟期付款时,应当在进口信用证付款 /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拒付请求及 理由,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同时将乙方交给甲方的资料全 部退回乙方。在任何情况下
9、,即使甲方要求拒绝付款/拒绝 承兑/拒绝确认迟期付款,乙方也有权独立地决定单据是否 存在不符点以及是否拒付,乙方依照信用证的条款及其所适 用的国际惯例做出的独立决定所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 承担,甲方不得拒绝偿还该信用证项下乙方据此已经垫付的 款项。(八)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且乙方认为单 证无不符点时,甲方承诺在乙方发出进口信用证付款/承 兑通知书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 关费用。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则甲方应当在付款到 期日前,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九)由于开立信用证所基于的基础协议发生纠纷或者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对该损失承担赔偿
10、 责任。(十)乙方对由于任何电文、信函或者单据传递中发生 延 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 发生的延误、残缺或者其他差错,概不负责。(十一)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及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应当用英文填写的部份一律用英文填写。如甲方用中文填写 而引起歧义,乙方概不负责。(十二)因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 书字迹不清或者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二H一、甲乙双方在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双方还有下 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进口 押汇款项。(二)乙方应依法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三)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均应通过其 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11、。(四)乙方对外付款后,即取得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所有 权。(五)甲方在对乙方签发信托收据后,可以从乙方 获得上述正本单据,甲方应当做为乙方的受托人代表乙方处 理与货物相关的事宜。(六)甲方销售上述货物取得的货款应用于偿还进口押 汇款项,不足的部份由甲方用其他资金偿还。(七)因处理货物及因货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八)甲方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等情形时,甲方应以 抵押给乙方的抵押物优先偿还乙方进口押汇项下的债权。(九)在乙方进口押汇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完毕之前, 甲方不得将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他人。(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就进口押汇信用证或 者单据项下的货物按其足值向信
12、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以 乙 方为第一受益人的各项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保 证随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为方便乙方提货和索赔所需的一 切文 件,如保险单项下的货物发生保险理赔事项,甲方应 当即将 通知乙方,理赔款项应当做为货物的物上代位货币 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十一)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进口押汇所涉及信用证或者 其他单据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乙方要求甲方必须 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二十二、甲方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双方还有如下 权利义务:(一)甲方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应当逐笔向乙方 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并按乙方要求提 供相关交易的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的传真件或者复印 件
13、和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二)乙方仅对由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出 具提货担保。(三)乙方开立提货担保书后,如受益人或者正本 提 单持有人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必须在接到付款通知 之日起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对付款项及有关费用足额存 入乙方指定账户。(四)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提货担保书 项下货物抵押(质押)给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五)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进口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后,无论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即将无条件付款或者承兑; 如果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者承兑,乙方有权从甲方 在 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以保 证按期对外偿付。(六)甲方保证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十
14、五天之内向承运公 司或者其代理公司换回乙方开立的提货担保书并退还乙方, 如三十天之内甲方仍未换回提货担保书,乙方有权自行 用提单向承运公司或者其代理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由 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七)如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引起针对乙方的诉讼, 甲方将随时提供足够的应诉费用并保证无条件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赔偿乙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损失。前述责任、风险、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八)如因提货担保书而使所涉船舶或者属于该船 舶 船东的其他船舶和财产遭致羁留或者扣押,或者受到羁 留或者扣押威胁,甲方将负责获取保释或者采取一切必要 的安全措
15、施使羁留或者扣押不致发生,或者把已被羁留或 者扣押的船只或者财产保释出来。无论羁留或者扣押是否 合法,甲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者费用。二十三、甲方在使用打包贷款额度时,甲乙双方还有如 下权利义务:(一)打包贷款所涉及的信用证必须是由乙方通知的信 用证,或者虽然不是乙方通知但可以自由议付的信用证,打 包贷款项下出口必须在乙方交单收汇。(二)甲方在打包贷款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结算业务均(三)甲方出口收汇或者出口押汇所得款项应即将用于 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批装运信用证项 下的出口收汇,每笔收汇均应当即将用于清偿借款本金、 利息和 其他费用。贷款到期,甲方应全部清偿所欠的贷款
16、本息和其他费用。如果打包贷款所涉及信用证的开证行拒 付或者甲方在 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能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 据,则乙方有权 宣布打包贷款即将到期。(四)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打包贷款所涉及的信用证项下 备货,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 方对所发放的贷款有权按乙方相关规定确定的利率计收罚 息,乙方并可行使包括提前收贷在内的其他权利。(五)未经乙方及担保人书面允许,甲方不得要求或者 接 受信用证条款的修改或者撤销信用证。(六)在贷款期限内,如信用证条款发生对乙方不利的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金额减少、付款期延长、信 用证撤销等情形,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提前还款。(七)未经乙方
17、书面允许,甲方不得转让信用证及本协 议项下权利和义务。(A)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打包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信用证 项下货物出口准备情况,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并接受 乙方的监督,同时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清洁正本单据交给乙 方。二十四、甲方在使用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额度时,甲乙 双方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使用本协议项下出口押汇融 资额度。(二)甲方在出口押汇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均通(三)甲方应将出口押汇项下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 正本、信用证规定需要提交的全套单据交给乙方寄单索汇, 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偿还出口押汇项下的本息及有关费用,不 足的部份,由甲方另行清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
18、国进出口 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划收。如开证行拒付,则乙方有权即将 向甲方追索出口押汇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四)如单据存在不符点,乙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口押汇。(五)如国外银行(包括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因任何原 因拒付、迟付或者扣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乙方均可向中方 追索全部或者不足部份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并有权从 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或者其他应收款项 中划收。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 物,从所得款 项中受偿,不足部份有权向甲方追索。(六)甲方有权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及本合 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二十五、甲方在使用出口托收押汇额度时,甲乙双方还 有下列权利和义
19、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出口托收 押汇融资额度。(二)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甲方均通过 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三)甲方应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出口信用保险 单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全套托 收单据交给乙方代为寄单索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偿还本协 议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不足的部份,由甲方另行清偿。(四)如乙方收到代收行发来付款人拒付的通知,则出 口托收押汇即将到期。(五)如付款人因任何原因拒付、迟付或者扣付相关款项, 乙方均有权向甲方追索全部或者不足部份本息、费用和一切 损失,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或者其 他 应收款项中
20、划收,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处理本协议项下的 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份有权向甲方追 索。(六)甲方有权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及本协 议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二十六、甲乙双方在办理授信开立保函业务时,双方还 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按乙方要求逐笔 提交保函开立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基础合同等文件及资料, 并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合法性。(二)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结算均 应通过乙方办理。(三)乙方应依照有关法规、国际惯例等办理该笔保函 业务。(四)甲方承诺对所负债务向乙方履行偿付义务。本款 所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项下对付索赔款、有关手续费、
21、 电讯费、杂费、因乙方发生保函项下垫款甲方对付的逾期利 息、违约金、赔偿金、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 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五)本保函如需修改,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保函修 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因保函修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 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六)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对 外赔付手续。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 有权自行决定办理对外赔付手续,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责任和后果。(七)甲方如因赔付条件不成立而请求乙方拒绝赔付 时,应当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拒付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甲方要求拒绝付款,乙方也有权独立地审查索
22、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拒付,乙方依照保函的 条款及其所合用的国际惯例作出的独立决定所引起的后果 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偿还该保函项下乙方据此 已经垫付的款项。(A)由于开立保函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或者由 于 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九)乙方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者单据传递中发生 延 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 发生的延误、残缺或者其他差错,概不负责。(+)保函开立申请书及保函修改申请书应当 用英文填写的部份一律用英文填写。如因甲方使用中文填写 而引起歧义,乙方概不负责。(十一)因保函开立申请书、保函修改申请书 字迹不清或者词
23、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二十七、甲方在使用出口保理额度时,甲乙双方还有下 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本协议项下的出口保理融 资。(二)甲方在出口保理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均通 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三)甲方应将出口保理项下全套单据交给乙方寄单索 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不足的部 分,由甲方另行清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 统开立的账户划收。如到期无法按期收回,则乙方有权即将 向甲方追索出口保理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四)如国外进口保理商因任何原因拒付、迟付或者扣 付 相关款项,乙方可向甲方追索全部或者不足部份本息、 费用和一切损失
24、,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 立的账户或者其他应收款项中划收。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处 理出口保理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份有权向甲方 追索。(五)甲方有权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及本合 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六)甲方保证贸易真实合法、不超出其经营范围和出 口权限。二十八、甲方在使用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时,甲乙双 方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本协议项下的出口商业发票 贴现融资。(二)甲方在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 业务均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三)甲方应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全套单据交给乙方寄 单索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及有关费
25、用,不足 的部份,由甲方另行清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 行系统开立的账户划收。如到期无法按期收回,则乙方有权 即将向甲方追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四)如国外进口商因任何原因拒付、迟付或者扣付相 关 款项,乙方可向甲方追索全部或者不足部份本息、费用 和一切损失,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立的 账户或者其他应收款项中划收。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处理出 口商业发票项 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 部份有权向甲方追索。(五)甲方有权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及本合 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二十九、甲方在使用进口保理额度时,甲乙双方还有下 列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
26、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赋予进口保理担保。(二)甲方在进口保理项下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均通 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三)甲方承诺对所负债务向乙方履行偿付义务。本款 所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保理项下对付货款、有关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因乙方发生进口保理项下垫款甲方对付 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外方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 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四)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付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 方办理对外付款/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若甲方未在规 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办理对外付款 /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 任和后果。(五)甲方如因争议而拟请求乙方
27、拒绝付款/拒绝确认 迟期付款时,将在乙方通知付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书面拒付请求及理由,同时将乙方交给甲方的资料全部退回 乙方。对存在的争议,乙方有独立的最终认定权和处理权,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对外付款/确认迟期付款。(六)由于进口保理所基于的基础协议发生纠纷或者由 于 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七)乙方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者单据传递中发生 延 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 发生的延误、残缺或者其他差错,概不负责。(八)乙方在办理进口保理业务时发生的垫款所产生的 本息及有关费用,由甲方清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 口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划
28、收。同时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进口保 理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份有权向 甲方追索。第八条担保一、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有一万美元为免担保(反 担保)的授信额度,有等值人民币套端由广西有色金属集 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 提供抵(质)押担保)。有关各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二、因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款项,经过乙方允许将该 款项转为贷款时,甲方承诺乙方有权基于贷款债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担保。乙方并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更换担保人或者 落实其他担保。三、根据本协议发生的具体授信业务中,如果甲方和乙 方约定了保证金条款,则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 户,该保证金账户由乙方监管。甲方
29、在申请使用额度时应按 照约定比例足额将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当甲方未能按照约 定支付相应款项时,乙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取相应 款项,用于偿还清偿其债权。第九条违约责任一、违约情形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下列行为构成违约:(一)甲方的违约1 .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 表、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2 .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额度;3 .未按期足额支付到期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 协议项下每笔授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规定的一切任何费 用;4 .拒绝或者妨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5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 .未能彻底、适当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30、任何义务或者没 有彻底遵守其中的任一承诺、保证、义务或者责任,且在 浮现任何对乙方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 情况,并在 接到乙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 补救措施;7 .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卷入 或者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乙方认为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或者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权益;8 .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协议项 下 对乙方义务的履行;9 .未履行其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10 .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允许,实施承包、租赁、 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分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 式或者转换经营机制等
31、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或 者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11 .相关贸易不真实或者不合法;12 .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13 .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义务。(二)保证人浮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 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 .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 联营、股分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的;2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3 .保证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4 .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三)抵押人浮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 .抵押人未按乙方
32、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者发 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协议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抵押人未按抵押协议约定处理伤害赔偿金的;3 .未经乙方书面允许,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4 .抵押人经乙方允许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 款未按抵押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的;5 .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协议项下 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未提供 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6 .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四)出质人浮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 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 .出质人未
33、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者发生 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协议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出质人未按质押协议约定处理伤害赔偿金的;3 .出质人经乙方允许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 得价款末按质押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的:4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 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者未提供乙方 认 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5 .质押协议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五)担保合同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或者担保人浮现部份或者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 拒 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34、, 视为甲方违约。二、违约救济措施浮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 项或者几项权利:(一)乙方相应调整直至终止甲方对本协议项下贸易融 资与保函授信额度或者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二)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未清偿债务即将到期,要求 甲方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 费用。(三)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乙方发生信用证、 保函、进口保理垫款的,自垫款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 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打包贷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晴丽I息按本协议约 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打包贷款逾期时,贷款币种为人 民币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
35、款 (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者部份提前到期的借款)按借款逾期 时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 利 息:打包贷款逾期时,贷款币种为外币的,自逾期之日 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和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 收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保理融资逾期的,自逾期之 日起,改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四)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系统开丽旅 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并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进行货币的 兑换。(五)要求甲方对本额度项下所有债务提供其他担保。(六)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七)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八)在乙方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甲方浮现任
36、何违约行为时,乙方在任何时间所赋予的宽容、宽限或者延 缓行使权利,均不伤害、影响或者限制乙方应享有的一切 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甲方 抛却现在或者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第十条通知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者文件:如果是采用亲 自或者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 者收件代 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如果是采用邮政特快 专递或者同城 (包括市区与郊区)挂号邮件进行邮递的方 式,则以邮件寄 出之日的下一日为送达日期;如果通过传 真发送,应以被通 知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依照上述规定 而确定的送达日期与 被通知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被通知 方正式
37、签收的日期不一 致时,以上述日期中最较早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者传真等联系方式, 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在收到该等变 更通知之前有权相信变更前的住所、名称、电话或者传真 等联系方式。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需修改本协议条款时,应及时 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商议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 签署之前,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0四、甲、乙双方在本条作出的特殊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 款不一致时,应以本条特殊约定为准。第十三条法律合用、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解释。
38、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 商议解决,商议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 须履行。并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 为有效。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第十五条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在授信
39、额度病期间及授信额度金额内,甲乙双方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使 用申请书、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第十六条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晰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 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 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具有彻底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提交、接收 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本协议项下或者与本协议相 关的其他任何文件,并已办妥对其而言属于必要的一切授 权、批准手续,代表其订立、提交、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的 机构及签署人已获合法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其从事上述
40、活 动,以使其受包括本协议在内的上述文件的约束。甲方的前 述订立、提交、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与本 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并不违反或者抵触任何合用的 法令、法律、规则、裁判、命令的规定,符合其章程及其 他组织性文件,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者影响其或者其资产 的合同、协议或者承诺。编号: 年字号甲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乙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编:_ 电话:一 传真: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充分商议的基 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公章):法定代
41、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第一条授信额度本协议所称授信额度,系指经甲方申请,乙方通过评估 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本金余额的限额。第二条授信额度种类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包括下列种类中的第一、二、十种:一、授信开立信用证(下称授信开证)额度:甲方(进 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在未收取或者未足额收取保 证 金的情况下,为甲方办理进口开证的限定金额。二、进口押汇额度:甲方(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 抵押,乙方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限定金额。进 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三、提货担保额度:信用证项下进口
42、货物先于单据到达 目的地时,乙方应甲方(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船运公司 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限定金 额。四、打包贷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出口商)凭其与海外 进口商签订的商务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甲方为受益人 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正本为依据,为甲方在装船 前对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和装运等经营活动提供短期资金 融通限定金额。五、出口押汇额度:甲方(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 交乙方,由乙方买入单据并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 预先支付给甲方,而后进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有追索权 的资金融通限定金额。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 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六、授信开
43、立保函额度:乙方受理甲方对外开立保函时, 在未收取或者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为甲方办理对外 开立保函的限定金额。七、出口保理额度:甲方(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 兑交单(D/A)或者赊销(0/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 应 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再由乙方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 由进口保理商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与收账管理的限定金额。八、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甲方(出口商)发货后, 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者赊销(0/A)方式收取货款的 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乙方,乙方保留追索权地以贴现 的方式买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款项,为甲方提供短期 资金融通的
44、限定金额。九、进口保理额度:甲方(进口商)进口货物时,采用 商业承兑交单(D/A)或者赊销(0/A)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乙方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甲方核定信用额度,从而 向国外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服 务的限定金额。十、其他额度:开立国内信用证和买方押汇第三条授信额度金额一、 乙方允许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额度。其中:(一)授信开证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使用该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还需交 纳不低于每笔信用证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10 %的保证 金;(二)进口押汇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45、(币种、金额大写) ;单笔押汇的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者发票金也初(三)提货担保额度最高不得丽(币种、金额大写)(四)打包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单笔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_猊(五)出口押汇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单笔押汇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者发票金答吧 ;(六)授信开立保函额度最高不落超过(币种、金额 大写);(七)出口保理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八)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九)进口保理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十)其他:第四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间一、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个月,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46、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一二、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使用每一单项额度的单次 期限为:(一)授信开证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信用证开立之日起至到单付汇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二)进口押汇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厮艮自 对外付汇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80天;(三)提货担保额度项下,甲方便丽度的单次期限自 向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至乙方向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出具的提 化 贝 担保书换回之日止,不得超过 天;(四)打包贷款额度项下小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者办理出口押汇、 贴现之日止,不得超过天;(五)出口押汇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47、押汇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六)授信开立保函额度项下,甲方匝甬额度的单次期 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乙方保函项下责任解除之日止,不得 超过 天;用屈保理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交单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八)出口商业发票额度项下,甲方便用额度的单次期 限自交单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九)进口保理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丽次期限自 受理之日起至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不得超过天;(十)其他 开立国内信用证和买方押汇业务,逢笔开 证和押汇期限应根据商务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合计不超过 180天一三、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时,授信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 度自动失效。甲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 请,经乙方审核后重新签订额度协议。四、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与保函授 信,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 限制。第五条利息和费用一、利率及计息、结息方式按乙方发布的规定执行。对 实行固定利率的融资业务,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对实行浮动利率的融资业务,按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 利息。单笔融资到期时甲方一次性偿还融资本息,利随本清。 如该笔融资到期前,有关款项已收妥,则甲方应即将归还相 应的融资本息。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