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31-2016 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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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文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6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31-2016,自2016年5月10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该标准由省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宣贯,由省厅负责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等地方
2、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66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016】23号)、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016】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2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133812016福建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J107572016该2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6年4月6日前言2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
3、通知(闽建科【012】23号)计划,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结合福建省当前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共7章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设计,5.施工及调试,6.验收,7.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附录等。(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函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福州市通湖路188号,邮编:350001),以
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建筑智能化专业委员会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总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1福建省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林卫东陈汉民林熙明吴志周腾钦蔡永明林能影洪友白陈天铭甘建峰曹旭方佐淮卢健张马煌曾焕运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杜毅威陈金銮杨仁光陈奋忠张挺李清文游惠玲付义煌2目次12455.6.8.9.1.11.1.1.1.22.2.22223331总
5、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设计()41系统架构()42功能要求()43控制要求()44供电设计()45设计深度要求(0)5施工及调试(3)51一般规定(3)52施工准备(4)53施工安装(5)54系统调试(7)6验收(0)61一般规定(0)62质量验收(1)7运行、维护和管理(4)附录A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6)附录B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7)附录C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记录表(8)本规程用词说明(0)引用标准名录(1)附:条文说明(3)1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程。.10
6、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智能照明系统工程。.10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10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中所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105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egiit.201智能照明系统intlientlghtngsysemegiirlt.为满足照明应用与管理的需求,将各类照明灯具、配电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等进行整合,组成提供智能照明服务条件的系统。20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intlientlgh
7、tngcontosysem由程序控制、通讯传输技术、信息智能化处理及电气控制等技术组成,对照明进行亮度和颜色调节、场景设置、定时控制等的分布式控制系统。negiirle.203智能照明控制器itlientlghtngcontolr具有通信接口和照明回路控制输出接口,能够识别控制指令,实现对接入的电气设备进行智能控制的设备。通常分为调光控制器和开关控制器。egliirl.204智能照明控制面板intlientlghtngcontopane具有通信接口,并提供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按键或触摸输入界面,能够实现对智能照明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的就地控制面板。rl.205场景控制sceneconto指通过控制指
8、令的触发实现对一个或是一组以上灯光的开关、亮度和色度的组合控制来营造一种特定的场景氛围。t.206网关gaeway(指对高层协议包括传输层及更高层)进行转换的网间连接器。该连接器可以把具有不同网络体系结构的多个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207总线电源buspower在总线电缆传输数据的同时具备向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及其他模negitii.块等低功耗总线设备提供其所需的工作电源。208智能照明控制箱itlientdsrbutonbox2用于提供给智能照明控制器、电气保护设备及其他总线通讯设备安装的固定空间的控制箱(柜或盘),在该空间完成电气回路引入并与智能照明控制器接口的连接。neglrl.209智能照
9、明中控屏itlientcontopane具有有线或无线通信接口,实现对系统内各种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终端设备,如常用的触摸屏等。rlrl.2010中控主机centaconto用于实现对智能照明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控制和状态显示的中心控制设备,即中央控制主机。33基本规定.3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满足照明节能的相关要求,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优化配置,适度超前”的原则。.302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1具有信息采集和多种控制方式,可满足不同场景的控制要求;2对不同类型的照明装置,具备相适应的控制接口;3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4具备良好的中文
10、人机交互界面;5应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30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宜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联动,联动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304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联动时,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能联动相应照明。.305当应急照明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在消防等应急状态应能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306连接低压配电线路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其额定电压额定绝缘电压、额定冲击耐受电压等)、额定电流、额定频率、短路条件下的接通和分断能力、短路耐受强度等应满足设备的设计要求。.307采用总线通讯的网关设备,应能支持多种网络协议。对于支持TCP/IP协议的总线通讯网关设备,应能自适应1
11、0M100M网络。3.0.8系统设备户外安装时,设备外壳或箱体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44系统设计4.1系统架构4.1.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架构应按建筑照明的控制逻辑关系和照明线路拓扑结构构建,控制系统由系统单元、输入单元和输出单元组成。4.1.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系统单元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配置网关设备用于实现中控主机与输入单元和输出单元的数据通信;2中控主机应配置智能照明系统管理软件;3对照明系统进行分区,实现对不同区域或性质的设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各分区可独立运行;4宜具有照明设备功耗显示和统计分析功能;5中控主机或网关设备出现故
12、障时,不应影响智能中控屏或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对智能照明控制器的正常控制要求;6系统应具有开放性,能兼容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联动控制及集成要求;7系统总线电源电压应不超过直流30V;8记录并保存系统至少1年的工作状态等信息。4.1.3系统输入单元控制信号按照明方式,可分为开关控制和调光控制;按触发方式,可有系统定时控制、传感器感应控制、遥控器控制和智能照明控制面板控制;按控制地点,有分散控制和集中控制等。4.1.4系统输出单元按照控制方式,可以分为开关输出单元和5调光输出单元。4.1.5智能照明系统各单元之间应通过通信层进行联络。通信层宜采用TCP/IP协议、标准的总线协议或无线通信协议。4.1.6智
13、能照明系统照明光源的选用、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4.1.7智能照明系统中照明配电系统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4.1.8智能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照明配电箱内组成智能照明控制箱,或独立安装在控制箱内与照明配电箱靠近安装。4.2功能要求4.2.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要求:1实现对预定照明系统的控制,并具有对系统各个子设备进行参数设定的功能;2具有实时控制、故障检测和报警功能;3能按需求检测照明回路实时电流值并记录运行时间,将数据记录在数据库中,可
14、形成并打印各种报表和日志;4具备消防及安全技术防范联动接口,应急时,启动相应的应急照明系统;5控制主机具有显示各终端设备使用状态功能;6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具有显示各场景状态功能;7系统控制软件应有不同权限级别设置;8系统应能及时响应系统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信息。4.2.2智能照明系统不应因停电而丢失原始数据,在恢复供电后,系统应根据预设记忆参数恢复停电前的状态。4.2.3智能照明系统需要定时控制时,应设置系统时钟。4.2.4智能照明系统每个网关单元所连接的终端设备,以及每6个智能照明控制器所控制的回路数,不应超过产品限制。系统设计应预留一定的扩展余量。4.2.5智能照明系统的通信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5、1采用总线通信方式时,通信线路应采用专用的总线作为传输介质,总线的最大传输距离应符合相应规定;2系统中最大通信线路模块节点数量不应超过产品限制;3网关与中控主机之间通信宜采用TCP/IP通信方式;4同一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应处于同一路由网络环境下,且不应超出三层交换机进行集联;5智能照明系统内的TCP/IP接入设备均应使用固定IP分配方式;6总线布线不宜与强电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或管。4.2.6场景控制方式的设定,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达到完整的应有效果;2可实现以天、周、月和年为周期的定时设定功能,实现各受控区域的自动化管理;3在某些特定区域实施感光控制,对靠近建筑物外围的部分照明
16、回路实现光信号自动控制。4.2.7智能照明系统应具备手持编程器接入功能,通过即插即用与系统网络连接,能对任一回路或区域照明场景进行预设置、修改或读取并显示各回路现行预置值。4.2.8智能照明系统现场和远程操控的各种界面应满足下列要求:1现场操控的各种智能照明控制面板,可实现每键一个固定功能;2现场操作的智能中控屏,可显示各种图形键或平面布灯图,通过触摸图形键或灯完成控制操作;3利用用户电话机或移动操作界面的按键,通过市政的公用电话网或移动通信网络,操控远程的照明系统灯的照明场景。74.2.9选择系统输出单元设备时,其电气参数指标、控制性能应与所接灯具总负荷、光源特性等相匹配。4.2.10智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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