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办公文档招标投标 办公文档招标投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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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投标书,不容忽视工程合同文件 案例 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 5000 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 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 5000 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 20 个条款对该 5000 万元报价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 93 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2、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1500 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为人民币 1400 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有 800 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工程量进行激烈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 万元报价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 93 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 93 定额含量,超过部分量为报价范围外增加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5000 万元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所有
3、工程量。实际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用量是一致,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约定,投标书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约定来判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诉请。分析 上述案件中,近千万元工程款出入唯取决于投标书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何者得优先适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 条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所以,除非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解释
4、顺序作出与通用条款不同约定(实际,很少会有承发包人通过专用条款更改通用条款中有关文件解释顺序约定),投标书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而得适用。之所以如此,本人认为,原因可能有两点:1.从民法典角度来看,投标书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一份要约,建设单位一旦接受该要约形成承诺(即向某一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不能再有变化或反悔,而应以投标书(或其主要内容)为准制作和签订施工合同。所以,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由此可见,投标书是施工合同内容基础,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投标书一致。如果发生不一致,
5、则优先适用投标书约定(或有人说,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根据通用条款第 2 条约定,其解释顺序排在投标书之前,可见投标书不一定优先于施工合同。)对此,本人认为,首先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可能性很小,因为施工合同登记备案时行政部门就要审查协议书内容是否与投标书一致,不一致不予备案;其次,如果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即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该施工合同就有“黑合同”之嫌,根据有关规定,整个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部分将都不被适用。2.从形式上来看,投标书内容比较详细,能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思。合同专用条款囿于文本要求不能将全部内容充分展开,在细节方面未必能与投标书一一呼应。二者有不一致时,当然适用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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