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律劳动法法律劳动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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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 企业女
2、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
3、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
4、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 至 2 天。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 产、早产、畸胎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
5、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三)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 1 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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