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证券期货金融证券期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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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
2、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 2 页 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0%第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合
3、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分时间段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对于乙二醇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 12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 10%收取。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 8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 20%收取。第八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
4、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 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5 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3 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 倍。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
5、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3 页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
6、停板幅度。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制定组合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组合持仓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方式建立的符合条件的持仓组合。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套利交易指令下单和向交易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仓进行组合确认两种方式建立组合持仓;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持仓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组合成组合持仓。适用于组合持仓的品种、合约、组合类型、组合方式、组合优先级、交易保证金标准等,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交易期间建立的组合持仓,按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的组合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则规定执行。结算时,交易
7、所对组合持仓按照当日公布的组合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第十三条 同一交易编码持仓平仓,交易所在计算保证金时,视为先平非组合持仓后平组合持仓,组合持仓内部按照组合优先级从低到高顺序进行平仓。第十四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
8、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4 页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涨跌停板幅度数值中的较大值确定。第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交割
9、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十八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第十九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
10、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 N 个交易日,之后第 1 个、第 2 个、第 3 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 N+1、第 N+2、第 N+3 个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 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 N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例,如果第 N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则第 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11、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5 页 幅度则为第 N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下同)。第 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例,如果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第 N 个
12、交易日结算价的 7%,则第 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9%,下同)。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 N 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N 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若第 N 个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盘后第 1 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第 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若第 N+1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 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 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 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第 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
13、金标准为在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 N 个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 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若第 N+2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第 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从第 N+3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与第 N+2个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第二十条 当第 N+1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视为第 N 个交易日。第二十一条 当第 N+1个及以后交易日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
14、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第二十二条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 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 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
15、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6 页 接进入交割;若第 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 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 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 N+2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一)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二)调整涨
16、跌停板幅度;(三)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在第 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第二十三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第 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5%(棕榈油合约
17、标准为 4%)的所有持仓。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
18、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7 页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所有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19、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6%以上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3%以上而小于6%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3%以上的投机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 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3%而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7%保值持仓)。(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
20、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8 页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
21、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3%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7%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
22、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第N+2 个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第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七)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第二十四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
23、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第页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交易所上市的第 9 页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
24、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第二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套期保值、套利持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第二十八条 非期货公
25、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鸡蛋、乙二醇以外品种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乙二醇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在合约上市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根据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规定;交割月期间以绝对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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