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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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障存出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和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存放同业账户,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农商行”是指农商行省、市、县三级法人机构,具体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四条 存放同业账户按照用途可分为结算性账户和投融资性账户两大类。(一)结算性存放同业
2、账户,是指农商行开设的用于现金收付、资金划转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具体包括:1、日常结算账户:是指农商行在银行机构(人民银行除外)开立的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2、专项资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对具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在银行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3、存款准备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取现金的账户。4、清算备付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在省联社、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清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与交收的账户。(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农商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
3、账户。第五条 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审批控制、监督制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账户管理机构第六条 各级农商行对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七条 各级农商行财务管理部门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制度。(二)对账户使用部门提交的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三)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动态记录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信息。(四)指导账户使用部门规范管理和使用存放同业账户。(五)组织开展账户管理检查工作,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各级农商行财务管理、资金清算、资
4、金营运等内设部门或其分支机构为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承担各自使用账户资金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需要提出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核、审批。(二)办理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报备手续。(三)落实各项内控措施,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相关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四)定期对本部门账户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律检查,按规定向账户管理部门报送自查报告。(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各级农商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机构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章 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 各级农商行应根据经
5、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数量最小化原则开立存放同业账户,从严控制账户数量,严禁随意开立账户。第十一条 具备集中支付条件的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开立日常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收付,分支机构不再开立日常结算账户。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立日常结算账户的,必须取得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且不得在异地(跨县市区)开立。第十二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选择在系统内机构开设日常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除日常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结算性账户、投融资性账户必须由法人机构开立,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第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在系统外银行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时,开户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最近二年未因开
6、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十五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选择在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第十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名称、预留印鉴等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开户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账户使用部门应当每半年梳理一次存量存放同业账户,对不需用的账户要及时进行销户处理。第十八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核批准制,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账户使用部门需开立、变更或撤销存放同业账户时,填制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见附表1),对基本情况、具体请求及事由等进行说明,报本部门(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账户
7、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核:账户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账户现状,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分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账户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审批:经账户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分支机构申请开立日常结算账户的,法人机构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四)办理: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账户使用部门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手续。账户开立过程中,各级农商行收到开户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后,要提交账户管理部门对查询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做
8、出“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的查复。(五)备案:所有经审批同意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申请部门应当在业务终了5个工作日内,根据办理结果填写审批备案表内“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及备案信息”部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连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书及其他证明资料原件,送本单位账户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备案资料登记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信息登记簿(附表2),建立账户管理档案,跟踪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对账户信息实施动态记录。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夹保管审批备案表及其附件资料,保管期限为销户后10年。第二十一条 存
9、放同业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交易功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由账户使用部门具体办理开通手续并办理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向开户机构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交易功能。第四章账户日常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户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第二十三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要按内部审批确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第二十四条 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业务申请部门(人员)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按本单位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账户使用部门方可安排资金支出,且不得由
10、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第二十五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应当加强与账户相关的结算票据的管理。(一)要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交、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或手工登记簿实现对票据的追踪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二)对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结算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第二十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预留印鉴要符合内控管理要求。(一)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员,不得保管结算票据。(三)账户预留印鉴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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