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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工作,防范债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负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及xx集团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负债是指公司按规定以信用、抵押或转让资产等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必须偿还的公司义务和公司在未来某一时间点可能发生现金流出的潜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
2、拆入业务、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公司债、转融通、债券回购、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质押式报价回购、和其它抵质押担保等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等。本方法中涉及的负债不包括其他应付款项和代销金融产品收到客户资金产生的负债。第三条 负债管理应遵循效益性原则、多元化原则、统一管理原则和期限匹配原则:(一)效益性原则:在满足各项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和保证公司流动性的前提下,负债的运作应力求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使用效率,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二)多元化原则:公司应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保证负债的稳定性,防止集中度过高风险。(三)统一管理原则:公司的负债业务、公司对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授信申请和维护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
3、。公司其他各部门、分公司和营业部不得直接开展负债业务或独立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处取得授信。其他各部门、分公司和营业部因开展业务有授信需求的,应通过资金运营管理部从现有额度中划拨或申请新的授信。(四)期限匹配原则:负债的期限安排应该匹配公司长中短期的资金需求。负债的到期日应该合理分散,防止还款期过于集中和再融资风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营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第二章负债的合规要求第五条 公司的负债必须符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和相关监管机构于此办法生效之后不时颁发的新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第六条 公司总体负债规模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
4、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率不得低于8%。(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不得低于20%。(五)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率不低于100%。(六)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第七条 公司进行各项负债业务还需分别遵守以下监管要求:负债业务类型监管要求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次级债(一)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
5、本。(二)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同业拆入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最高拆入限额不超过净资本的80%及人民银行批准的最高额度。收益权转让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基础资产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60%及人民银行批准的最高额度。收益凭证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60%。第三章负债的管理职责第八条 除非法律法规有另行要求,本公司各部门的负债管理职责如下所述。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对公司发行债券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决议的权力。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是公司负债管理的决策
6、机构,其职责为: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公司总体负债规模。第十一条 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负债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分为负债前管理、负债中管理和负债后管理:(一)负债前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负债相关的制度和流程;收集各部门资金需求,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负债建议;与债权人和负债业务服务中介机构的沟通、筛选;负债成本管理,实现成本最优化;负债期限的管理,保证负债期限组合符合公司资金期限需求。(二)负债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债额度的申请和维护;银行授信集中管理、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拆入业务、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公司债和海外债等业务的日常操作;资金的提取,维护;配合证券投资部、固定
7、收益事业部、信用交易部和其他部门的质押式报价回购、融资融券负债相关业务等操作的额度管理;与负债相关的相应银行账户开户、销户、变更等工作。(三)负债后管理:负债到期还款的监控和管理。负债后总结、负债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负债业务的优化等。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债管理的主要职能:负债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合规部履行如下职责:建立负债风险管理机制或采取相应手段,监测与负债相关的指标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第十四条 其他各业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遵守公司负债管理办法,在资金运营管理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与负债相关的业务。第四章负债的申请、审批和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新增负债业务由资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资金运
8、营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合规部及公司领导审批,由资金运营管理部执行启动。第十六条 同业拆入的申请、审批和操作需遵循的流程: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入对手方的开发与维护,并准备和提交授信资料。取得同业拆入对手方的授信后,资金运营管理部遵照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日常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第十七条 债券(包括公司债、境外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的申请、审批和操作需遵循如下流程:(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对公司发行债券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决议的权力。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1. 发行规模、期限、利率; 2. 担保; 3
9、. 募集资金的用途; 4. 发行方式; 5. 决议有效期; 6. 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二)上述发行要素确定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章要求确定并雇佣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需要报送xx集团审批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合规部等部门制作审批材料。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将审批资料递交xx集团,具体报送材料按照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办理。(三)需要报送证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合规部等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报审资料。资金运营管理部和保荐人共
10、同将报审资料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四)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主承销商和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公司债(公开发行)、海外债、短期融资券的公开发行和销售工作;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固定收益事业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完成次级债(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私募发行和销售工作。第十八条 转融通的申请、审批和操作遵循如下流程:(一)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券金融公司)的沟通,并准备和提交证券金融公司所需的基本授信资料。(二)每次融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准备填写资金申请表,取得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在提款日前二个工作日给证券金融公司提交资金申
11、请表。(三)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可融资额度后,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在提款前一个工作日按照公司付款流程提出付款申请,给证券金融公司支付所需的保证金现金或证券。保证金金额及资券比例按证券金融公司的要求缴纳。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收益权转让、收益凭证、资产证券化和质押式报价回购的申请、审批和操作遵循如下流程:(一)由公司股东会确定公司超过年度净资产30%以上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年度净资产30%以下的融资事项。(二)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完成产品的设计、发行和管理。其中包括与自营部门、经纪业务事业部等各部门商讨确定基础债券或融资融券等基础金融工具的可用额度后,确定每个产品的发行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间等要
12、素。(三)需要报送xx集团审批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合规部等部门制作审批材料。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将审批资料递交xx集团,具体报送材料按照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四)需要报送证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合规部等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报审资料。资金运营管理部和保荐人共同将报审资料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五)涉及销售工作的由资金运营管理部牵头,协同固定收益事业部或经纪业务事业部等公司相关部门完成销售工作。第二十条 或有负债的决策流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
13、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除公司章程中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等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子公司融资业务,应当在逐级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之后,由二级子公司统一向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部正
14、式行文上报融资申请。审批流程按公司融资流程执行。第五章债权人和负债业务服务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债权人是指给公司提供额度和需偿还的融资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负债业务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在公司开展负债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人、上市代理人和印刷商等。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流动性充足,合理规避集中度过高风险,在尽量债权人多元化的前提下,资金运营管理部对债权人和负债业务服务中介机构按下述选择标准进行比较,并选择最优一家或多家机构,
15、依次报送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资金运营管理部的公司分管领导、合规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审批;债权人和负债业务服务机构选择标准:(一)额度。债权人提供的负债额度符合公司对额度的需求。(二)服务质量和经验。提供的服务质量满足公司的需求,首选在同行中声誉好,经验丰富的机构。(三)时间。能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额度的审批、贷款的发放或其他服务的完成。(四)成本。利息和其他费用等综合成本低者优先考虑。(五)与本公司全方位合作的考量。和公司有长时间,全方位的合作关系的机构优先考虑。第六章负债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负债的管理和使用严禁以下行为:(一)擅自篡改已获批的负债业务,改变负债用途;(二)未经授权的负债业务;(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条例、行业规范及公司制度等与负债业务相关的行为。出现上述行为的,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关于同业拆借业务的管理,参见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