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县级联社法人授权指导意见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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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县级联社法人授权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法人责任制度,强化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加快县级联社经营机制的转换,确保县级联社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联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县级联社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的经营体制,县级联社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是法人的本体,各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储蓄所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县级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县级联社承担。第三条 授权应当坚持有
2、利于业务发展、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和有利于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要求。授权人应对受权人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授权人对受权人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应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应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四)受权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五)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授权人包括:县级联社理(
3、董)事长、主任(行长)、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权人包括: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关键业务岗位。第七条 受权人应当严格遵循授权管理规定,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开展业务,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八条 受权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客户出示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第九条 县级联社各分支机构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县级联社的统一领导,遵守县级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级联社及其各分支机构。县级联社应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详尽的法人授权实施办法。第二章 法人授权的范围、分
4、类及授权程序第十一条 县级联社法人授权,是指由县级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即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依据县级联社章程和理(董)事会授权,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代表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向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授予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权限。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财务授权和人事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人的业务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第十三条 县级联社法人授权包括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每次基本授权的期限为1年。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
5、,但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应根据本指导意见中所确定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具体规定授权的范围。第十五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但不经限于以下内容:(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集团)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七)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八)费用列支的名称及额度权限;(九)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十)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十一)利率浮动权限;(十二)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十三)业务岗位人员调整的权限;(十四)其他业务权限。第十六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
6、括:(一)业务创新权限;(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办公室商风险合规部门按照县级联社章程规定,拟定授权方案,报请理(董)事长审核; (二)理(董)事长对授权方案审核通过后,理(董)事会办公室形成提案提请理(董)事会审议通过;(三)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理(董)事会的决议,制定县级联社法人授权书,报理(董)事长签发。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基本授权不得超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县级联社章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法人授权书、县级联社转授权书和县级联社再转授权书以及县级
7、联社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格式由风险合规部门统一制作,副本由县级联社理(董)事办公室归档保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第三章 转授权第二十条 转授权是指县级联社主任(行长)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授予县级联社副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关常规业务事项的经营管理权限。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联社副主任(行长)以及业务职能部门的转授权,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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