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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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全体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持续、快速、稳健、健康发展,本着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事项和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有员工。第四条违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因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反
2、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应负有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因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应负有的责任。第五条 公司实施处罚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二章 处罚方式和原则第六条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可以并处或单处。第七条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
3、八条 经济处分主要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第九条 公司按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处罚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一类”行为和“二类”行为。“一类”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经营宗旨相违背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类”行为是指“一类”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处罚原则(一)对“一类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处罚原则:一旦发生,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其上级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机构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二)对“二类
4、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原则: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利后果的,以教育为主,可以不进行处罚;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行为造成不利后果较为严重的,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如果对不利后果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追究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机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类行为”,适用累加制原则:同一次审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涉及多项“二类行为”,三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
5、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审计检查中,发现相同或类似的“二类行为”,两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四)处罚标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屡犯,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恶意或故意,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级(职)及以上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间接责任的,参照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从重或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违
6、规问题,除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由审计、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主要包括:(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二)违反公司规定利用公司财产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和实物;(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他违规收入。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一)在一次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二)连续两个审计期间出现同一违规行为;(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四)订立攻守同盟;(五)嫁祸于人;(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七)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审计。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主动坦白,积极配合
7、检查;(二)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法属实;(三)违规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四)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整改。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责令限时改正; (2)诫勉谈话;(3)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4)通报批评。第三章 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 “一类”行为:序号违规行为1截留、挪用、侵占公司保费、赔款、追偿收入、手续费、资产及营业费用等财物或其他由公司代管的财物;2行贿、受贿、索贿;3非法集资;4设立账外账、“小金库”;5编制虚假赔案,提供虚假理赔资料,或故意虚报、扩大、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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