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无籍房产转让保证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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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无籍房产转让保证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拓展城乡信贷市场,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籍房产转让保证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类客户发放的,以无籍房产转让保证的一种个人综合经营贷款。第三条 无籍房产是指借款人家庭所有,权属明晰,但暂时未进行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位于本辖区大集镇(含)以上区域的临街商业用房。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无籍房产转让保证个人经营贷款对象为在大集镇以上区域拥有无籍房产的个人类客户。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地方政府积极倡导或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三)收入稳定,还款资金来源充足;(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原则上近2年征信报告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3次;(五)符合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无籍房产应具备的条件:(一)在大集镇以上区域内正在使用的临街商业用房;(二)未设定其他物权,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三)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于变现,房屋现状保存完好,基础设施齐全,且
3、不在拆迁、经鉴定不得使用的危房范围内;(四)借款人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拥有的房产;(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证人条件:(一)保证人主要为具有稳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或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担保主体等;(二)收入稳定,具备较强的担保代偿能力,原则上为1人,保证期限内家庭可支配收入达到贷款金额的50%以上;(三)担保代偿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近两年征信报告累计逾期不得超过3次;(四)原则上由贷款人代发工资,并签署工资委托扣划协议;(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八条 无籍房产转让保证个人经营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及家庭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
4、第九条 无籍房产转让保证是指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客户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借款人以无籍房产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先行代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协议价格将无籍房产转让给保证人。第十条 转让保证期限内,借款人保持无籍房产良好状况,保证人可就保证代偿、房产保管、房产代偿交接等相关事宜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等控制措施。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履约记录情况,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偿时点、代偿期限、每期代偿金额、代偿方式等事项,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用途、保证代偿能力、无籍房产市场价格及交易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最高单户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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