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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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农商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农商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农商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的权限,是指县级行社可自行核销的最高限额。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2、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农商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第六条 呆账核销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 合规原则。农商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二) 及时处置原则。农商行发生的呆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三) 保守秘密原则。呆账核销是农商行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四) 账销案存权在原则。除法律法规规
3、定债权与债务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商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联社,是指农商行。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呆账核销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呆账核销管理的制度,组织、指导农商行具体实施,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4、题,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二)负责对呆账核销管理工作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三)应当由省联社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办事处按照省联社授权,履行对辖内农商行呆账核销工作职责。市联社比照办事处职责开展辖内农商行呆账核销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在呆账核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贯彻落实呆账核销管理的各项制度;(二)负责办理辖内呆账的核销,以及核销后继续追索债权;(三)负责制定助学贷款有效追索期限,并报县级财政部门、上级机构备案;(四)应当由县级行社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呆账核销条件第十二条 农商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
5、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农商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农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农商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商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
6、法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商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
7、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农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农商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农商行依法取得抵
8、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农商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
9、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农商行无法收回的股权;4. 农商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农商行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三)农商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
10、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农商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农商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单户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十八)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十三条 农商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
11、人依法宣告破产,农商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二)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农商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商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四)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商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12、,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农商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
13、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九)单户贷款本金在5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十)单户贷款本金在20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第十四条 农商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
14、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农商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商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商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第四章 呆账核销程序第十五条 呆账核销的权限设置。农商行应当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第十六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
15、供确凿证据,严格追究责任,按照申报、审查、审议、审批、账务处理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农商行核销呆账贷款,应当由县级行社履行风险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和担保人基本情况。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与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与农商行合作历史,财产清算情况;个人客户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婚姻、家庭成员、住址、职业、收入状况、健康状况等内容;2.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3.业务
16、办理过程。包括从第一笔业务发生演变到呆账的逐笔过程,逐笔借款的申请日期、用途、金额、贷前调查情况、核保与公证情况、贷时审查与审批情况、贷款期限、合同贷款用途、贷后检查、贷款实际用途等内容。列示每一笔业务的经办人、审查人和审批人;4.呆账形成原因及资产保全过程。包括贷款逾期时间、逾期后催收经过、担保执行过程、债务重组过程、诉讼保全过程(含起诉时间、法院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以资抵债过程、资产处置、债权受偿和损失情况等内容;5.申请核销理由及呆账金额,包括申报核销理由、本金金额与欠息金额等;6.调查结论与申请核销意见。(二)贷款合同、借据、还款证明、催收通知书等债权发生的明细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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