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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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
2、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四条本行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与效益。第五条本行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第六条本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第二章 项目贷款种类第七条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
3、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发放的贷款。(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四)商业网点项目贷款,指用于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发放的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开发项目建设而发放的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开发项目和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商用房开发项
4、目。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视同商用房开发贷款。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第八条经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贷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三)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四)借款
5、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六)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四章 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十条项目贷款包括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项目经营期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本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金额,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项目贷款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与配套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混用,也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第十一
6、条本行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不得借新还旧、以贷收贷。第十二条本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本行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第五章调查与风险评价第十三条项目贷款原则上由本行总部集中管理,实行全流程监控,包括对客户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项目风险评价、贷款“三查”、贷款存续期间风险监控与预警等工作。第十四条对于项目贷款业务,本行应选派客户经理作为项目经理。客
7、户经理应具备“原则性强、业务熟悉、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等条件。第十五条具备项目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借款申请;(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四)经有权部门审计认可的财务报表及资料等;(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本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六条本行受理借款人提交的项目贷款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
8、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第十七条本行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评估贷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第六章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业务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
9、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是否符合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包括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四)贷款效益与风险,包括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项目综合效益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五)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六)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七)项目贷款其他情况。第十九条本行应按
10、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项目贷款的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在承诺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本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第二十一条项目贷款金额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出现重大事项等原因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本行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后,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项目贷款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本行在发放贷款前,项目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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