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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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为做好村镇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分类目的(一)促进村镇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二、适用范围村镇银行全部信贷资产适用风险五级分类;本实施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和表外信贷资产。三、分类原则(一)风险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2、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程度。(三)审慎性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四)灵活性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五)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六)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
3、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四、分类要求(一)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信贷管理状况等。(二)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三)以合同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同一借款人担保状况相似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一致,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四)频率要求。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
4、行一次,在每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发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视同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检查认定分类不准确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五、分类方法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
5、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真实性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视情况按市
6、场价格定价或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关联关系、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贷款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和信贷管理情况。六、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及分类标准(一)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
7、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二)五级分类标准。适用五级分类要求的信贷资产,根据不同种类实行不同的分类标准。1、信
8、贷资产种类分类标准。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个人类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各类垫款、表外业务一并参照分类。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
9、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是指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贷款按照规定的矩阵式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个人类贷款分为个人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其他贷款。个人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农户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个人其他贷款是指除个人农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
10、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按照矩阵式分类标准划分类别。2、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借款人或有负债(
11、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等);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贷款人对抵(质
12、)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
13、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贷款人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
14、贷资产;呆账的认定:A.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
15、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
16、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
17、债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18、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我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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