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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且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选举
2、审计委员会时,对候选委员采取逐个表决。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
4、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节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或电话或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5、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
6、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7、、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节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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