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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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联社辖属营业网点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可在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通存,市联社辖属营业网点可办理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存。通兑级别分不通兑、信用社(支行)级、县级和省级;不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不能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信用社(支行)级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信用社(支行)辖内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县级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市联社辖内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省级
2、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浙江省内的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间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第三条 新开的对公结算账户核心系统默认通兑级别为省级通兑,客户需要变更单位账户通兑级别的,应填写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级别变更申请书,留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开户机构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变更通兑级别的,应分别在电子印鉴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级别变更申请书一联应与当日传票一起装订保管,一联作为账户档案资料保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是指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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