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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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由两家及以上的县级联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社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条 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五条 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县级联社开展社团贷款
2、业务。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区县级联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县级联社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社团贷款条件、用途和期限第七条 申请办理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他法人客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收入稳定,能够还本付息。(四)在组成社团贷款的牵头社或代理社已开立基本账户;(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其他证件合法有效,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社团贷
3、款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行业信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技术、租赁设备,或项目投资贷款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预计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关联的经营项目。第九条 社团贷款允许展期一次,但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十条 社团贷款应当按照省联社的有关权限文件要求,及时向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下简称上级管理机构)履行咨询报备程序。 第三章 社团成员第十一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成员分为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并依据社团贷款合同内容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二条 社团贷款牵头社是指
4、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社团的县级联社,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借款申请书,进行贷前尽职调查;(二)与借款人商谈贷款条件,出具贷款条件清单和贷款安排建议书;(三)发起和筹组社团贷款,草拟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有意向的成员社发送社团贷款邀请函及相关资料;(四)协商起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组织成员社共同签订协议;(五)代表参团社与借款人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并组织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六)社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代理社是指社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参团社委托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进行社团贷款事务管
5、理和协调活动的县级联社。代理社经社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社或者借款人开立结算账户的县级联社担任。第十四条 代理社应当依据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社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合作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对待各成员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成员社利益;(二)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授信业务; (三)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具体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社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社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
6、用,并按承贷比例和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社团成员指定账户,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六)根据社团贷款合同,负责社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团成员通报贷后管理情况、风险分类情况、财务状况,送达年检证件资料; (七)向借款人派驻专职信贷员,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社团成员; (八)根据社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社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社团贷款合同
7、,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调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社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社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五条 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县级联社。各成员社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约定比例,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社指定账户;(二)在贷款存续期间,做好贷后管理,主要以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如发现社团贷款风险增大的,应当及时通报代理社;(三)参加社团会议,执行社团会议决定。第十六条 参与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均为社团成员。社团成员应按
8、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各自放款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社团贷款的发起与组织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第十八条 牵头社接到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全面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第十九条 牵头社根据贷前调查和审查结论,同意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且认为需按社团方式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附件2)的贷款安排建议书(附件1)。贷款条件清单应当列
9、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包括贷款用途、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形式、支付方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内容。第二十条 贷款安排建议书经借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借款申请人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列明的贷款条件,并正式委托受理申请的县级联社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发放社团贷款。第二十一条 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县级联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附件3),并附上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而编制的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收到社团贷款邀请函的县级联社,应当根据牵头社提供的资料,全面掌握借款人信息,同时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金实力,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社团贷
10、款。当县级联社不能充分了解借款人信息、难以决策时,可以要求牵头社出具书面补充材料。第二十三条 决定参与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应当按照贷款操作基本流程规定履行审查、审议、审批环节,填写参与社团通知书(附件4),并在牵头社规定的时限内向其函复意向。第二十四条 牵头社认为需经外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的贷款项目,可以组织评估论证。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社对其所承担的贷款份额必须要经本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有权人审批后,由牵头社汇集各成员社的审批意见,形成社团贷款方案。第二十六条 牵头社组织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召开会议,形成筹组社团的会议纪要,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要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11、。在对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贷款总额及出资比例、权益分享、风险分担、费用承担等内容条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社团贷款合作协议书(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 签订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二) 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三) 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四) 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 贷款费用分摊和利息收入分配方式;(六) 贷款损失的承担方式;(七) 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八) 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九) 解决争议的方式;(十) 违约责任;(十一) 协议签署各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12、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收费是指社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社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社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商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社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市场规律,按照 “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团成员和借款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社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由代理社负责统一收取,按照各成员社的承贷比例进行分配。社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社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团成员享有。安排费一般按社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
13、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牵头社不得向社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社团贷款向社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签订协议的县级联社均为社团成员。各成员社依据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存贷比例、单户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指标限制而在市辖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社团贷款项目,牵头社须通过办事处(市联社)书面报告省联社,申请省联社为发放全省社团贷款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第三十条 筹组社团贷款,上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向牵头社提供其他县级联社的资金头寸情况、联系方
14、式等信息,以及必要的科技系统技术服务。也可应牵头社的请求,代其向有意向的成员社发送社团邀请函及其他资料。不得干预县级联社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社团贷款的发放。第五章 社团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借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借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第三十二条 在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牵头社组织社团成员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合同生效。未经合同签署各方一致同意,任何
15、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社团贷款合同应当采用省联社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使用前应当经合规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省联社备案。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二) 贷款安排事项: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等;(三) 保险、社团筹组代理费用相关事宜;(四) 提款的相关约定:包括提款条件、提款日期、提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五) 还款约定:包括还款计划、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六) 资金归集与发放以及款项扣划的相关约定;(七) 利息约定: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八) 违约事件及处理;(九) 争议解
16、决方式;(十) 其他约定事项。第三十四条 社团贷款利率应当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借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社团筹组和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牵头社利率定价办法确定。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第三十六条 发放社团贷款时,各成员社应当按协议规定,将款项按时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由代理社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并按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划付资金。代理社应当将借据复印件送达各成员社,作为成员社确定起息日的依据。 第六章 社团贷款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 社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社负责。代理社应在社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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