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模版.docx(3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外保函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外保函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7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保函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申请以保函或以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形式出具的以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业务。 资信证明、提货担保不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
2、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 (一) 申请人为向本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 (二) 担保人是指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 (三) 被担保人指承担基础合同/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被担保人与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 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 第四条 本行对外出具国外保函的币种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只对外出具独立性保函,即本行出具的国外保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与申请人的基础交易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基础合同修改变更及是否有效不影响本行担保的效力。基于对外出具保函的独立
3、性,本行应出具凭单据见索即付的国外保函,保函的索赔条件或承诺付款条件必须单据化,即保函项下赔付必须以提交规定的单据为条件。本行不得开立效期可自动延展的保函,不得开立未限定最高赔偿限额的保函。 第六条 国外保函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国外保函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 建立健全本行国外保函业务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 组织实施国外保函业务的调研、交流和培训工作; (三) 开发研制国外保函业务产品; (四) 检查、指导各级经营机构国外保函业务的经营管理; (五) 协调处理国外保函业务项下纠纷; (六) 根据总行许可集
4、中审查与处理本行国外保函函电; 第八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保函业务非格式文本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分支机构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 第十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照本办法办理国外保函业务。 第三章 国外保函的种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对外担保业务的类型。 (一)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对外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其它形式跨境担保。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2其它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以外的其它跨境担保情形,包括非融资性保函、其它形式融资性保函。 (二) 按开立方式
5、划分,对外担保业务可分为信开保函和电开保函。 1信开保函,是指以纸质信函的方式对外开立的保函,保函正本通常加盖保证人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2电开保函,是指通过SWIFT电讯系统以加押电文的方式对外开立的保函,通常采取MT760的格式对外发送。 (三) 按开立路径划分,对外担保业务可分为直开保函和转开(代开)保函。 1直开保函,是指本行直接对受益人开立的保函; 2转开(代开)保函,是指本行开出反担保函指示转开行将保函转开给收益人的保函。 (四) 按用途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类保函分为: 1投标保函。指本行应投标人申请向招标人作出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
6、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履约保函。指本行应供货方或劳务承包方的请求而向买方或业主方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3预付款还款保函。指本行应供货方或劳务承包方申请向买方或业主方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的预付款。 4质量保函。是指本行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按买方或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 5补偿贸易保函。指在补偿贸易合同项下,本行应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申请,向设备或技术的
7、提供方所作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引进方在引进后的一定时期内,以其所生产的产成品或以产成品外销所得款项,来抵偿所引进之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及利息的保证承诺。 6付款保函。指本行应买方或业主申请,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或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保证承诺。 7租赁保函。指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请求本行向出租人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承诺。 融资类保函分为: 1借款保函。指本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行所作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约的规定按期向贷款方归还所借款项本息的付款保证承诺。 2其它融资性保函。 第四章 开立国外保函的对象、期限和条件第十二条 开立
8、国外保函的对象。 开立国外保函适用于有合法可靠的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因商品、劳务、技术贸易、工程项目承包、承建、向金融机构融资、大型成套设备租赁等交易需要开立国外保函,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十三条 开立国外保函的期限。 开立融资性保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开立非融资性保函的期限应与实际交易期限相匹配。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等有关条件,申请开立国外保函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 (三)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接受本行的监督,并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企业资
9、信方面的资料; (四) 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在保函效期内的履约能力与索赔发生时的偿付能力; (六) 在本行有开立国外保函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保函保证的基础交易(或项目)真实; (八) 具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业务的经营资质,如从事一般对外贸易的企业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从事境外工程承包的企业已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等,从事大额境外工程承包的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 (九) 能够按本行规定比例足额交存保证金; (十) 除符合开立国外保函的必须条件外,申请开立内保外贷下的融资性保函还需满足: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 1符合国家
10、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2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本行和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被担保人(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 1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
11、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 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它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
12、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十一) 本行不得为下列情况提供对外担保。 1担保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2担保项目不在被担保人正常、合法
13、的经营范围内; 3担保项目有其它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二)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保函收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行出具保函的费用计收方式以各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中约定为准。收费标准参见本行银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各级经营机构应按照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保函申请人收取保函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需优惠,参照本行费率优惠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本行保函业务按照授信审批要求提供保证金及对敞口部分提供的反担保要求。其中,融资性保函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
14、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 在保函有效期间,经营机构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保函期限届满分支机构未承担保函责任的,或者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后有余额的,经营机构在免除保函责任后,可根据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将该款项从相应账户中转出。 第六章 开立国外保函的办理流程第一节 保函的申请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开立非融资性国外保函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加盖公章的验资报告和公司
15、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四) 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中征码及密码; (五) 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盖章确认的征信查询授权书; (六) 保函业务由委托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 申请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申请开立保函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八) 反担保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提供反担保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九) 近三年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申请保函前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
16、年的借款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十) 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反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十一) 保函申请书;(十二)经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单证中心审核认可的保函授权书(内含保函文本); (十三) 保函业务的有关项目文件; (十四) 基础贸易合同以及项下业务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十五)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开立融资性保函时,除了提交第十八条中(一)至(十三)所列明的材料,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 (二) 境外贷款人的融资意向材
17、料; (三) 内保外贷下还需增加关于内保外贷下债务人融资业务的声明(见附录1); (四) 本行及境外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节 保函文本审查 第二十条 保函文本是保函授权书内容的一部分,其审查方式如下: (一) 对于客户使用的保函文本为本行固定格式的,由分支行国际业务中台负责审核; (二) 对于客户使用的保函文本非本行固定格式的,分行客户经理提交英文保函文本和国外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 2)给分行国际业务中台进行初审后,提交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单证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保函文本的审查流程。 各级保函终审部门收到保函审查申请后,对于仅涉及国际惯例的,可以直接给出
18、审查意见,并在保函文本审订版右下角由审查人小签并加盖国际业务结算业务章;正式开立保函时,分行单证中台比对客户加盖公章的英文保函文本与出具审查意见时英文保函文本审订版一致后,办理保函开立手续。 如认为涉及其它因素有必要聘请外部律师审查的,保函有权终审部门在国外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技术审查意见表中明示并反馈给分支行,由保函使用单位自行在总行认可的涉外律师名单中选择律师对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分支行正式开立保函时,除向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单证中心提交保函开立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涉外律师意见和国外保函技术审查意见表,保函有权终审部门核实并在国外保函技术审查意见表中注明分支行已落实涉外法律
19、意见后,办理保函开立手续。 经过外审的保函文本,保函使用单位应于保函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文本连同律师审查意见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函文本的审查内容。 各级保函终审部门需审核保函种类的使用应正确、文本内容应当公平合理、表达应完整准确,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 保函文本应注明保函种类、受益人、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与保函相关的合同号或项目名称及号码。 (二) 保函文本应有明确的保证事项和索赔条件,索赔条件必须单据化。若申请人要求以某种难以确定的事实作为付款条件,本行容易陷入法律纠纷,应要求其修改为单据化付款条件。 (三) 保函文本应有明确的币种和最高金额限制,不得出具保证金额
20、不确定的保函;如保证文本中约定保证事项责任因申请人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而逐步递减,则按保函文本执行。 保函一旦开立即不可撤销,即使保函中未申明其不可撤销。 (四) 保函文本应有明确的效期,即应有索赔文件送达的最迟有效日期及索赔文件送达的地点,不得出具效期不确定的保函,不得出具自动延期保函,效地处应明确写明为经办行所在地;保函若仲裁条款等引起失效日不确定的,应在国外保函技术审查意见表中对风险事项进行批注,若有其它约定事项,保函期限以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中约定为准。 (五) 保函文本中本行担保的金额和期限应合理,应与贸易结算方式、项目工程进度等基础交易合同背景相匹配。 (六) 保函不可转让,如申请人
21、坚持要求开立可以转让的保函,可以在保函文本中写明“转让必须经本行书面同意,不可自由转让”。 (七) 本行保函可以不写接到索赔后对外支付的时间期限;如需要写明,则融资性保函中应写明接到索赔后最少15个工作日,本行才可承担清偿义务,以便于本行确定债务人的违约事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它保函如需写明,则应写明接到索赔后最少 5 个工作日本行才可履约;以上期限可以根据业务背景延长,但一般不可缩短。 (八) 在规定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条款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1法律管辖条款:原则上应坚持适用我国法律。如申请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可通过协商改为适用有利于本行处理纠纷的第三国或地区的法律;若申请人
22、坚持要求以他国为司法管辖地,应向申请人说明存在的风险,并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的风险承诺,并要求保函终审人员在国外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技术审查意见表中确认由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风险,同时应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及反担保要求。 2国际惯例:见索即付保函应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备用信用证 惯 例 ( ISP98 ) 或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统 一 规 则 (URDG758/458)。备用信用证原则上应适用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如申请人特别要求,也可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500)。如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500),在条款中约定不适用。 (九)
23、按时间履约或分期付款保函,应在保函中规定担保人责任将随着被担保人的履约或担保人的赔付而相应递减。 (十) 预付款保函生效日应在客户(原则上在本行账户)收到相应的预付款同时或之后。 (十一) 保函币别若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或担保货币与赔付货币不一致,应充分考虑本行可能承担的汇率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在保函中应规定赔付比率并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赔付。 (十二) 原则上应约定索赔文件的真实性审核条款,要求通过加押电文索赔或通过银行递送索赔文件,并附有银行真实性审核的面函。 (十三) 保函中索赔文件应要求加注本行保函号码,以便于本行在受益人索赔时审核相关文件。(十四)特殊保函条款约定。 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国外 管理办法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