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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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1年4月修订)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2、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3、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九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
4、人资信2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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