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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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经营行受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业务操作,确保企业信用报告安全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第三条 征信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提供被查询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贷款卡等复印件;(二)如实完整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第五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申请企业签章授权后方可向企业
2、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企业名称、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经营行负责人签字等要素。第六条 信息查询员须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前审查、贷中操作、贷后管理、其他理由、关联查询。第七条 贷后管理查询,无须重新授权,但须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同时在贷后登记本上记载相关信息并要求负责人逐笔签字确认。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第八条 打印出的企业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向我行申请授信业务被拒客户所查询的征信报告由专档保管,如客户提出要把征信报告索回,
3、应在拒贷登记簿上登记征信报告编号、取出日期由客户签字确认。第九条 各经营行用户管理员原则上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总/分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权限设置和管理。第十条 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工作由专人进行负责,原则上由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由各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新用户时,应填写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情况表,并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人民银行,一份交至总行风险管理部,一份由申请人机构留存备查。第十二条 设置新用户成功后,用户须自行设置新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
4、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密码遗忘时,应及时向用户管理员提出书面或电子流程申请密码重置。第十三条 征信用户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的培训后上岗(具体情况根据各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用户管理员不得给其设立用户ID,所有用户上岗前必须签属征信报告使用保密协议。第十四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各级用户管理员停用原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第十五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我行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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