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
2、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
3、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
4、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等各项合同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租赁合同等。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我行认可的各种载体(包括纸质、电子介质),包括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即买卖双方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境内不含境内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区域。第七条 经营机构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确定,各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明晰无争议。第二章 业务分类第八条 按照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我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
5、权,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一)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反转让应收账款,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我行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本息,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二)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我行承担。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第九条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一)公开型保
6、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单独或联合我行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确认文件的保理业务。公开型保理又称明保理。(二)隐蔽型保理,是指按照我行与卖方的约定,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项发生时,我行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付款的保理业务,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第十条 按照融资额度是否可循环,保理分为循环额度保理和非循环额度保理。(一)循环额度保理,是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我行为卖方核定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保理业务融资额度。(二)非循环额度保理
7、,是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而设立的保理业务融资额度。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第十一条 按照保理融资是否与应收账款逐笔对应,保理可以分为逐笔保理与池保理。(一)逐笔保理,是指保理融资的发放、偿付与受让的应收账款逐笔对应的保理业务。(二)池保理,是指卖方将对特定买方一定时期内的多笔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理保证金账户余额融资余额”的前提下,我行为卖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保理融资服务。池保理业务中,保理融资的金额、期限不受单笔应收账款限制。第十二条 按照我行是否承担买方或卖方的信用风险,保理分为授信类保理和非授信类保理。(一)
8、授信类保理包括保理融资、坏账担保等。(二)非授信类保理是指我行为买方或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买方资信调查等服务,我行不承担买方或卖方的信用风险。第十三条 按照是否有其他保理机构(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参与,保理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一)双保理是由包括我行在内的两家保理机构共同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业务。其中,我行系统内两家经营机构合作开展的双保理称为行内双保理。(二)单保理是我行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业务。第十四条 针对特定的市场需求,我行可以办理以下保理业务:(一)信用保险项下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由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通过三方签订相关协议
9、,约定卖方将其在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我行支付赔款。(二)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并将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三)反向保理,是指我行与核心企业合作,通过受让供应商对核心企业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四)再保理,是指我行从商业保理公司、银行(包括系统内分行)等机构买入保理资产,从而在持有期内对原保理资产中的买方享有债权的业务。再保理业务分为买断型
10、再保理和回购型再保理。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供应链金融部门(一) 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是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1.负责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定保理业务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及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行保理业务的系统营销、产品创新和组织推动,对分行及事业部开展保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负责制定双保理业务买方保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对保险公司、国内外非银行保理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4.指导业务部门发起特定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保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保理、再保理、反向保理等,会同总行相关部门经营保理池资产出让及证券化业务;5.负责组织保理
11、业务相关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工作,对全行保理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保理业务信息。(二)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1.负责辖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辖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和业务效率提升;3.负责指导、协助辖内经营机构开展保理项目的客户营销、业务方案设计、授信申报等;4.负责辖内保理市场研究、产品创新、客户经理培训及业务统计分析等。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保理业务相关行业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授信审批部(一)制定、修改、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对分行业务进行指导、制度传达;(二)负责对保理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
12、(机构)审批;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督导保理业务放款条件落实、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等工作。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发起授信调查、进行贷后检查、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等工作。第四章 业务准入条件第二十条 授信类保理业务的卖方,除满足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外,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或其他有效征信凭证的政府机构;如卖方是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主体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书面授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稳定,履约能力较强;(三)所销售的商品、设施或服务质量验收标准明确,
13、不易产生商业纠纷;(四)从事商务合同项下经营活动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原则上在我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六)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授信类保理业务的买方,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或其他有效征信凭证的政府机构;如买方是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主体对其签订商务合同的授权;(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买方信用评级良好,经营实力较强,可满足我行授信要求;(三)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授信类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于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
14、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第二十三条 对于与保险公司、国内非银行保理机构开展的保理业务合作,采取名单制管理,由供应链金融部统一进行准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基础交易应满足的条件:(一)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或延期付款,非寄售、试用或代销等交易形式,无交易纠纷;(二)卖方未对申请保理的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债务抵销,无权利瑕疵;(三)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据、电子确认单等可证明卖方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四)赊销项下付款期限原则上
15、在180天以内。实际交易中如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商务合同应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合同可以推断出到期日。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或由卖方依据可查证的双方交易历史记录和交易的性质向我行申请一个合理可行的、且为我行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五)商务合同中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条款,或商务合同中虽存在限制或禁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条款,但买卖双方另行约定了排除禁止转让的条款或买方对我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函进行了书面确认;(六)原则上应收账款不属于基础合同项下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七)应收账款未到期,或者买卖双方协商延期的应收账款;(八)不属于未来应收账款,即依据合同项
16、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九)未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十)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章 业务基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理融资额度授信类保理业务遵循我行统一授信原则,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保理授信额度包括卖方、买方和第三方额度三类。(一)卖方额度指我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应收账款流转量和现金流情况等给予卖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二)买方额度又称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指我行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现金流情况等给予买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授信额度时,若买方不是我行已授信客户,我行可对买方发起主动授信,可不与其签署协议;(三)第三方额度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国内保理机构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国内 业务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