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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是我司依照计划生育政策,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干部职工“ 生育节制与节育措施” 方面的管理。为了有效地抓好我司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生工作的水平,完成计生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公司法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等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
2、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集团报告计生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
3、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
4、法律法规,落实我司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十一、我司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计划内怀孕后4个月内自然流产,给假15天;4个月以上给
5、假30天;计划外或避孕失败怀孕后进行的计生补救手术,依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意见给病假5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产假为4个月(含产前15天);男方享受五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十五、只有一个子女(含双胞胎、多胞胎),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下的员工,凭“独生子女证”计发100元/月/人,自“独生子女证”发放当月开始计发,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俩同在集团系统的只计发一份。 十六、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2013年1月1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