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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行业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 政策范围 本政策所称“公路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公路管理与养护业,行业标识代码为G5442。 二、 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公路行业为我行积极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择优支持,关注总量;分类管理,结构调整。 “十三五”期间全国公路建设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信贷市场容量大。我行要重点支持省级融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已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x年-2030年)、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或各省公路“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高速公路项目;适度支持建筑类央企等大型优质客户承贷的PPP高速公路项目;支持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含苏州)本级政府作为购买
2、主体的公路项目。对路网密度较高,通车车流量大的地区,积极拓展公路领域表内外各类融资业务。 三、 信贷准入标准 (一)高速公路 1.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须符合预算法对政府举债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政策。 2.对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东、中、西部地区通车年日均车流量分别达到10000、9000和8000辆。车流量取值方法执行关于调整优化铁路、高速公路项目主要评估参数的通知(x办发xx21号)有关规定。 对于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综合性融资主体(含纳入合并报表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其所有特许经营高速公路付息债务总额超过其通行费收入近三年均值的12倍的,要合理预测其未来通行费收入增长潜力及其他有效收入来源,确
3、保债务与可支配收入合理匹配。 3.对PPP模式高速公路项目: (1) 符合国家和当地关于PPP项目相关政策要求。 (2) 对使用者付费类项目:须符合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我行信贷项目准入标准。 对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项目须为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PPP示范项目,或发改委推介PPP项目,或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含苏州)政府发起或确认的PPP项目。贷款年限根据偿债保障程度合理确定。 4.符合国家标准单独可收费桥梁、隧道等,可比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 5.已建成高速公路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有权部门批准收费剩余年限。 6.对某一指标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在综合权衡项目资本金比例、
4、偿债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可自行把握。 (二)非收费公路 非收费公路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 5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之外的公路。 1.我行融资仅限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的非收费公路项目。购买主体须为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含苏州)本级政府。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涉及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的,应落实逐年纳入财政预算,并力争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四、客户分类标准 (一) 重点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高速公路)投资集团。 (二) 适度进入类 省级交通投资集团的子公
5、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需符合我行准入标准);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大型央企建筑集团PPP模式运作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三) 谨慎类 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高速公路)投资集团,以及近三年不连续亏损的非国有资本运营企业。 (四) 退出类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投资主体(不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投资集团)及其他达不到谨慎类标准的客户。 五、信贷管理要求 (一) 加强投向管理。积极拓展已建成优质高速公路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对于由省级交通投资主体承建的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分行通过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 落实担保要求。高速公
6、路项目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收费权质押方式,其中,由我行与他行联合贷款的路段,应要求出质人按贷款比例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并及时在有权登记部门进行质押登记。对于采用收费权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专户,贷款行需对项目现金流全程监控,切实落实收费权质权。 (三) 政府还贷一、二级公路贷款管理要求。对已取消收费公路,各行要加强与省级政府沟通,积极争取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承接我行相应一、二级公路贷款,或要求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内贷款偿还或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与借款人沟通对接,逐笔落实还款方案,同时,密切关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到位资金优先归还我行贷款。六、风险控制要点 (一) 项目收益风险。对于
7、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评估、审查中,要关注项目所经区域内现有高铁及其他竞争型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未来建设规划,在充分考虑分流效应基础上,谨慎评估车流量。项目建成后,需重点关注车流量情况,对车流量达不到预期水平的,应根据项目实际收入追加有效还款来源,切实降低我行贷款风险。 (二) 公路收费政策变化风险。密切跟踪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变化情况,关注公路行业的举债方式、运营模式、收费期限等未来改革变化的情况,及时分析对借款人及我行贷款项目收益水平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影响我行贷款偿还的,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风险。 (三) 政府财政风险。由于PPP及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的项目大部分依赖于政府财政实力,财力较弱的政府中长期可能无法按合同承担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另外,部分地区“十三五” 期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存在较大资金缺口。资金缺口很大程度上须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予以解决。各行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运营周期内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安排我行贷款投放,落实我行贷款的各项保障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风险。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 xx34号)仅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他类型公路建设尚未有明文规定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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