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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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交易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及公司声誉。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员工离职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 公司或者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
3、工应及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公司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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