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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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档案工作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大学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各单位在档案工作中应做到“三纳
2、入”、“四同步”,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完成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加强对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督促各单位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三)关心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
3、,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促进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主持全校档案工作会议等重大活动,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审批档案材料的销毁报告。第六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统筹全校档案工作。档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档案馆馆长任副主任,各立卷及归档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档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及上级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统筹协调全校档案工作;(二)审查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总结,研
4、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重大事项;(三)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奖励校内各单位档案工作执行情况。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挂靠档案馆,由档案馆馆长兼任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七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全校档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馆为正处级建制,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档案馆根据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业务和服务部门。第八条 档案馆的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5、(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公布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并为利用档案者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七)建立全校档案工作业务系统,开展全校各单位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二级管理分室及各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为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文化素质教育、校史校情教育服务; (
6、九)组织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各单位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纳入职责范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工作。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如下:(一)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接受档案馆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完成档案馆下达的档案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本单位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保护和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工作;(四)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工作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五)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本单位保密资料的管理工作;(六)发挥档案的教育职能,为学校开展校史校情教育服务。第十条 档案馆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调整。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一条 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并承担以下职责:(一)做好档案的各项业务工作,落实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计划;(二)监督、指导、检查、协助各类档案的整理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三)按照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所管各
8、类档案的接收、整理、编目、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等各项工作;(四)对归档材料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编目和排架,做到馆藏组织合理,编目清楚;(五)按档案保护规定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安全;(六)编制完善检索工具,熟悉馆藏,积极主动提供利用,提高档案查准率、查全率和检索速度;(七)掌握各类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等各种数据,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八)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九)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证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十)积极参加档案理论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第十二条 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
9、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的职责是:(一)领导、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的议事日程和有关科室及人员的职责范围;(二)为档案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切实帮助档案管理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三)督促检查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工作,保证案卷质量和档案材料的及时归档。(四)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第十四
10、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人作为兼职档案员,承担本单位档案工作。兼职档案员的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政策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提高档案素养;(二)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系统、准确;(三)根据不同种类档案资料的特征和有机联系,拟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整理组卷,认真填写卷内外有关项目,使之便于管理和利用;(四)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五)维护档案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六)对按照规定不向档案馆移交或暂不移交的本单位档案材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材
11、料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大学档案管理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应建立和完善单位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并纳入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学校中的个人在职务调整、岗位调整、调动或退休、离职中应主动配合移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销毁、出卖、赠送他人、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
12、材料,学校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社会散存的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对重大科研成果和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由活动组织承办的归口单位、课题组或临时机构按照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单独立卷归档。第二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馆保存。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兼职档案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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