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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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股份安2009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
2、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铁路交通事故、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或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防范措施等达不到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隐患治理等而造成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局实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和处罚的范围
3、为: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简称“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简称“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其他主管区域领导,简称“分管领导”;直接管项目的领导(含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等),简称“直管领导”;局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局指挥部专职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相关(正处职及以下)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范围为:局对荣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和获得各级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主要奖励各公司、指挥部承建或参建施工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书记及其他副职;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委书记(副书
4、记)及其他副职;对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公司相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安全质量先进奖励 第七条 根据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监察系统评比办法文件规定,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获得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1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0.8万元;给予分管领导、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3万元。 2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获得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总
5、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3 万元。 3局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获得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给予人均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地(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15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8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1万元。 2.获得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8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5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5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5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
6、奖励0.3万元。 4.获得地(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4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2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九条 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15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6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8万元。 2.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6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4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5万元。 3.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单位给予奖励5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3万元。 4.获得局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给予人均奖励0.2万元。 5.
7、获得地(市)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3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2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15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十条 对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环境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6万元;国家级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3万元。 2.获得省(部)级“环境友好企业”、“环保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4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2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2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1万元。 第二节 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奖励 第
8、十一条 对获得安全标准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3万元;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以下统称为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5万元。 2.获得省(部)级安全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8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2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3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9、1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2万元。 4.获得地市级“安全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3 万元,其中给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5.获得局 “安全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6.获得建设单位 “安全标准工地”和“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三节 优质工程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5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0万元;给予公司领
10、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 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8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0万元。 3.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2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6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8万元。 4.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6万元
11、。 5.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4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3万元。 6.获得省(部)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2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4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2.5 万元。 7.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二等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3万元;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2万元。 8.获得
12、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2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 9.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3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10.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1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标准的 50% 奖励,后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另奖励50。 第四节 环保优秀工程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
13、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 2.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万元。 3.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3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
14、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万元。 4.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0.8万元;给予公司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0.8万元。第五节 优秀QC小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局级的优秀QC小组及其它奖项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别奖励如下: 1.获得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1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2万元。 2.获得省部级(包括股份公司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 0.5
15、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15万元。 3.获得局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 万元,优秀集体奖励0.2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1万元。 第六节 汽车行车安全奖励 第十五条 汽车行车安全,车辆保养良好,本年度内出车3万公里以上或220台天以上时,按以下行车安全公里给予驾驶员奖励: 1.安全行车34(不含)万公里奖励0.08万元;安全行车45(不含)万公里奖励0.1万元;安全行车56(含)万公里奖励0.15万元;安全行车超6万公里奖励0.2万元。 2.安全行车不满3万公里,但安全出车满220台天以上的,奖励0.08 万元。 3.对全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给
16、予单位车管人员人均0.1万元奖励。各公司、局指挥部可参照执行。 第七节 奖励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扣除对有关人员的奖励金额后,其余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1由子(分)公司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6080%奖励项目经理部;204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2由局指挥部管辖的工程项目,2030%奖励局指挥部;7080%奖励各公司,其中:5060%奖励项目经理部、405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局直管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给予局直管(责任)人按照对公司主要领导的80%标准奖励;给局协管人按对公司主要领导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17、第八节 特殊情况奖励 第十八条 在施工管理或安全、质量、环保隐患排查整改大检查中,或日常安全、质量、环保稽查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置,避免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发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直接发现人0.2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种类、期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 对安全、质量、环保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员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12个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行政降级或撤职(含辞去领导职务)的期间为24个月,在受
18、处罚期间不能晋升职务、级别,被降级或撤职的不能平级调转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以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的结案批复为依据,并根据事故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职责分工,由局安委会确认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超
19、过责任目标1人的责任事故;铁路一般C类货车责任事故或铁路客运列车一般D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1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各处以 1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1.5万元罚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指事故被媒体、网络曝光,被铁道部、省(地(市)通报或处罚,被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或处
20、罚,在省、地(市)影响招投标等,下同),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2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各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2万元罚款。 4.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组织不得力,应急措施不得当,或隐瞒事故,被举报或媒体、网络曝光,给局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加重一档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下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2人的责任事故;铁路
21、一般B类货车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C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3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3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3万元罚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降
22、级处分,各处以4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各处以4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6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项目经理、书记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6日内自动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39人);铁路货车一般A类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B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特大事故;特种设备、火灾较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010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事故单位的主要
23、领导、主管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分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降级处分,主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分管领导、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各处以6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1030人); 铁路货车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A类责任事故;特种设备、火灾重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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