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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以及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村镇银行等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有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依照当事人划分为客户端和银行端。客户端的操作功能嵌套于网上银行系统,银行端的操作功能嵌套于信贷管理系统、综合前置系统等业务系统。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信信用原则,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3、。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 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 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 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八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第九条 我行各分支机构和被代理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4、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十条 我行信息科技部门和被代理机构应确保内部系统应按规定向客户和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十三条 公司银行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转贴现、再贴现除外)的产品营销推广、*场推广、客户培训、客户服务支持、客户服务协议签订与管理、*场需求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5、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质押、质押解除等业务的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贷业务岗位的用户设置、审批与维护。第十五条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保证金收取、票款收取、票款兑付、垫款、垫款清收、清偿、贴现贷款发放、转贴现及其赎回费用收付、再贴现及其赎回费用收付、提示付款、票款收回、追索、对账等工作有关的系统操作及账务处理;负责除信贷、金融*场业务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的用户设置、审批与维护。第十六条 金融*场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其赎回、再贴现及其赎回、转贴现及再贴现有关协议管理等工作(费用收付除外);负责金融*场业务岗位的用户设置、审批与维护。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电子
6、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身份认证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软件开发、设备配置、系统运维与监控等工作。第十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协议审核、法律诉讼等工作。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稽查与监督工作。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银行端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分工与流程监控需要设置业务主管、业务经办员、业务复核员等用户(见附件3)。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各一级支行和被代理机构应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内监控约要求合理配置用户。用户角色与权限的增加、修改、删除,由人员所在职能部门、一级支行提出申请,用户角色所属管理部门审批后维护。第
7、二十二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的用户管理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定执行。第四章 基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关于规定。第二十六条 我行客户和被代理机构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
8、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我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我行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第二十七条 我行各分支机构、被代理机构和我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信息科技部门应确保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第二十九条 信息科技部门应保障内部系统实时
9、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有关票据当事人或其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第三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我行签订协议,委托我行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通过
10、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我行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由我行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第三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第三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
11、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各分支机构及被代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第三十六条 我行或被代理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五章 票据行为第一节 出票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
12、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 确定的金额;(四) 出票人名称;(五) 付款人名称;(六) 收款人名称;(七) 出票日期;(八) 票据到期日;(九) 出票人签章。第四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备票据
13、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二节 承兑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第四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 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 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 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
14、 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第四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第四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第四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承兑”的字样;(二) 承兑日期;(三) 承兑人签章。第四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三节 转让背
15、书第四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五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第五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背书人名称;(二) 被背书人名称;(三) 背书日期;(四) 背书人签章。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五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扣除
16、一定利息后,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第五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依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商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商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
17、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第五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依照协议商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各方协议商定。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
18、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贴出人名称;(二) 贴入人名称;(三) 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 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 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 实付金额;(七) 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一
19、) 原贴出人名称;(二) 原贴入人名称;(三) 赎回日期;(四) 赎回利率;(五) 赎回金额;(六) 原贴入人签章。第五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履行,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第五节 质押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第六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20、的,质权人应按商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出质人名称;(二) 质权人名称;(三) 质押日期;(四) 表明“质押”的字样;(五) 出质人签章。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二) 质押解除日期。第六节 保证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
21、证该票据取得付款的票据行为。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取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取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保证”的字样;(二) 保证人名称;(三) 保证人住所;(四) 被保证人名称;(五) 保证日期;(六) 保证人签章。第七节 付款第六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
22、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七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天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
23、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应按我行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进行如下处理:(一) 承兑人账户可用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当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时间内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二) 承兑人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应在当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时间内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第七十一条 我行收到持票人的
2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请求时,以网页提示的方式通知承兑人。第七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提示付款日期;(二) 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我行签订协议,委托我行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第七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承兑人名称;(二) 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三) 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第八节 追索第七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5、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成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七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第七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有关法律资料文件。第七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
26、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第七十九条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追索人名称;(二) 被追索人名称;(三) 追索通知日期;(四) 追索类型;(五) 追索金额;(六) 追索人签章。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追索人名称;(二) 清偿人名称;(三) 同意清偿金额;(四) 清偿日期;(五) 清偿人签章。第六
27、章 申请条件第八十一条 客户申请开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申请成为我行的网上银行企业注册用户;(二) 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八十二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我行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二)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三) 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四) 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五) 遵守诚信信用的原则,与供应方(收款人)之间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六) 能按审批要求提供
28、适量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承兑金额的30%,采用足额定时存单质押的可不另外提供保证金,对条件特别优秀的申请人经总行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降低保证金的比例;(七) 对于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缴存的保证金后的风险金额,除非经总行审批同意接受其采取信用方式,否则应提供我行同意接受的担保。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我行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二) 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资质,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三) 申请人为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四)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备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五) 资信、生产经营等基本情
29、形良好;(六) 在我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我行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二) 申请人为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三) 与我行签订了关于的质押担保协议。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票据必须要式完整、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如发现票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一) 申请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企业;(二) 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提示付款”字样或承兑附条件;(三)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四)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0、五)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六) 票据被止付、冻结;(七) 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受让票据;(八) 其他不得办理贴现的情形。 第七章 业务要件第八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申请表(附件1);(二)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下同);(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授权办理的还应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八十七条 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 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提交提
31、示承兑申请电子信息;(二) 证明承兑汇票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资料文件资料,包括:1、 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属关联企业,要求提供商品购销协议(买卖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须有购销各方的签章,商品的品种、单价、数量、总款项,付款方式,日期等要素,所有要素要与承兑汇票相匹配。如购销协议上述要素不全(包括无对方单位签章的电子协议)致使未能判断与承兑汇票的匹配性的,还应提供有关商品的发运单据、进仓单等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文件资料,或者按以下第2点的要求提供依据有关税收制度关于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文件资料。(关联企业的定义参照我行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2、 如出票人与收款
32、人属于关联企业,除按第1点的要求提供商品购销协议外,还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要素要与购销协议及承兑汇票相匹配。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不迟于承兑后0个工作日内提供。依据有关购销协议商定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最迟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供,否则可暂停申请人剩余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三) 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资料文件资料;(四)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八十八条 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贴现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 通过网上银行提交贴现申请电子信息;(二)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要求:1、 发票字迹清晰,项目
33、齐全,印章齐全规范,原则上应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且发票专用章上号码应与其纳税人识别号一致;2、 发票购销各方、商品购销协议各方与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及其直接前手关系一致且名称完整;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与对应协议交易的货物名称一致;发票总款项一般不小于商业汇票金额;发票日期应在对应购销协议日期后。(三)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购销协议、交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要求:1、 购销、交易各方签章齐全;2、 购销各方商品的品种、单价、数量、总款项,日期等所有要素齐全并与发票、票据所有要素一致或合理匹配; 3、 协议商定的付款方式与票据支付方式一致;4、 执照和批文的经营范围和协议标的是否一致。(
34、四) 申请人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第八十九条 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质押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 通过网上银行提交质押申请电子信息;(二)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要求与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相同);(三)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购销协议、交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要求与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相同)。 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九十条 客户使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与我行签订服务协议(附件2),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一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纳入信贷管理范畴,必须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及授权权限的有关
35、规定进行承兑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申请人可先向我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取得批准后再在额度内详细办理承兑手续;也可在不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情形下直接向我行发出提示承兑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先向我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还是直接提示承兑,都必须先履行承兑业务的信贷审批手续,再作成承兑,即先审批后承兑。第九十二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作为备用授信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监控在其最高授信限额和授信额度之内。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包括100定时存单质押担保或10%保证金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承兑业务可实行额度授信管理,申请人可在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额度
36、及期限内使用。第九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原则上应要求出票人提供足额担保(含保证金),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并且应符合我行关于贷款担保的关于规定,对条件特别优秀的申请人除保证金外的部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第九十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到的承兑协议等资料文件,由总行授权各一级支行与申请人签订。第九十五条 承兑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防止串用挪用,并按我行人民币保证金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计息和结息方式。第九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和一级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应切实履行账实核对职责,确保账实相符。第九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或营销推广部门应依照关于的贷后检查要求,复查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加强
37、对出票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并督促出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第九十八条 如在汇票到期前发现出票人面临破产、停业、或倒闭的风险,或因经营状况或其拥有的资产出现影响其支付能力的不利变化的,所属一级支行应视同票据到期,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监控,并报告总行按协议商定处理。第九十九条 凡出现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应冻结或取消出票人未用的额度,甚至取消出票人在我行的承兑申请资格/资质。第一百条 总行稽核审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一级支行的业务办理手续及账务处理等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对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密性检查,主要内容有:(一
38、) 必需的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二) 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账实是否相符;(三) 其他业务操作、管理是否按关于规章制度执行。第一百一条 贴现利率应综合考虑*场、成本、风险等因素,详细依照我行有关贴现利率政策执行。第一百二条 贴现应纳入信贷管理范畴,须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及授权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贴现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办理贴现业务所涉及到的协议、协议等资料文件,由总行授权各一级支行与申请人签订。第一百三条 贴现业务应注意我行整体贴现规模的合理调控及企业整体授信风险的合理监控。 第九章 信息查询第一百四条 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我行查询与其有关的电子商
39、业汇票票据信息。第一百五条 我行内部系统应记录我行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第一百六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第一百七条 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
40、业汇票业务的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我行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查询权限办理有关查询业务。第一百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第一百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或评级。第十章 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关记录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
41、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依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 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二) 各分支机构、被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三) 为
4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四) 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五) 被代理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致使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 因人为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 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 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九) 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十)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43、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关于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我行有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被代理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我行有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被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及关于规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责成限期整改,并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被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我行有权停止其通过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级支行均包含总行营业部。第一百二十一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