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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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和程序,本着控制成本、鼓励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因公赴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地区办理公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交通、伙食等费用。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差旅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超预算支出原则上不予借款、报销。预算外差旅费按照公司总部管理费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
2、行。 第二章 差旅交通费用标准 第五条 差旅交通费用标准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级)的领导赴外地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头等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总经理助理(级)的领导赴外地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公务舱(或高端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无前述舱位的,应按低一个舱位的标准执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部门正、副主任(级)赴外地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
3、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或高端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他员工赴外地出差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对于乘坐火车到达目的地时间超过5小时的(以最快的火车类别计)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需经分管该部门的集团公司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或火车软卧(一等座)。 乘坐火车单程时间超过10小时或飞机单程超过3小时且年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正主任(级),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其上一职级标准提升舱位。 第六条 总部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如有单位接待,不再报销任何外地市内交通费用;如无单位接待,
4、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无接待单位,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外地市内交通费凭实际支出的有效票据限额报销,每人每天报销的最高限额为60元。外地出差期间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交通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往返外地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用支出凭票实报实销。 第七条 总部员工赴外地出差在一日内单程连续乘火车、长途汽车或轮船累计3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凭当日车船票每人补助100元;超过8小时的,凭当日车船票每人补助200元。 第八条 总部员工乘火车硬座连续超过8小时而不买卧铺票的,凭当日车票每人补助200元,10小时以上每人补助400元。 第九条 总部员工赴外地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站场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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