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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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i)xx年【】月目录前言1第一条定义11.1 定义11.2 释义20第二条当事人202.1 认购人202.2 计划管理人202.3 托管人21第三条认购资金213.1 资金的委托管理213.2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213.3 认购资金的交付223.4 认购资金的保管223.5 认购资金的利息223.6 资金的返还22第四条专项计划234.1 专项计划的名称234.2 专项计划的类型234.3 专项计划的目的234.4 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234.5 专项计划的成立244.6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25第五条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265.1
2、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265.2 专项计划资产295.3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30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306.1 资产支持证券306.2 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326.3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326.4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326.5 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顺序33第七条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337.1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33第八条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358.1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35第九条认购人的权利和义务369.1 认购人的权利369.2 认购人的义务36第十条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3710.1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3710.2 计划管理人的义务37第十一条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3811.1 托管人的权利381
3、1.2 托管人的义务39第十二条专项计划账户3912.1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3912.2专项计划账户的结息40第十三条专项计划的回收款及分配4013.1 专项计划的回收款4013.2分配实施流程4113.3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4213.4提前分配选择权46第十四条信息披露4714.1信息披露的形式4714.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4814.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5114.4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52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5315.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5315.2召集的事由5315.3召集的方式5315.4通知5515.5会议的召开5515.6议事程序5515.7会议方式5515.
4、8 会议的表决5615.9计票56第十六条计划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5716.1计划管理人的解任5716.2计划管理人的辞任5816.3继任计划管理人的委任58第十七条专项计划费用5917.1专项计划费用5917.2专项计划涉及的税收59第十八条风险揭示60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终止6019.1认购协议终止6019.2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60第二十条违约责任6220.1一般原则6220.2认购人的违约责任6220.3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6320.4托管人的违约责任63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6421.1不可抗力事件6421.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6421.3不视为违约64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65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
5、用和争议解决6523.1法律适用6523.2争议解决65第二十四条 其他6624.1通知6624.2可分割性6724.3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6724.4修改6724.5弃权6824.6标题6824.7完整协议68(iv)前言为规范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义见下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6、定订立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定义见下文)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定义见下文),应与计划管理人签署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一条定义1.1定义1.1.1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 “原始权益人”:系指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平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原始权益人均系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或“xx证券”:系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
7、司。(3) “认购人”:系指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向“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人。(4) “资产服务机构”或“xx”:在专项计划设立时系指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根据“服务协议”规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被终止时,为“计划管理人”委任的符合“服务协议”规定条件的其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5)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系指“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具有资产服务能力的机构,此等“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将根据“服务协议”由“计划管理人”任命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后备机构。(6) “托管人”: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监管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
8、司xx支行。(8) “登记托管机构/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9) “法律顾问”:系指xx市奋迅律师事务所。(10) “评级机构”:系指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11) “会计师”:系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有权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13)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14) “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15)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9、: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为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6)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1.1.2主要专项计划文件(17) “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定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8) “计划说明书”:系指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19)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
10、)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0) “服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1) “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2) “监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3) “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
11、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4)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认购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以及“计划说明书” 。1.1.3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25)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6) “贷款协议书”:系指“原始权益人”在其小额信贷业务中,因向“借款人”出借资金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小
12、组贷款)和/或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27) “小额信贷担保文件”: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相关责任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贷款协议书”中的保证条款、共同还款承诺或其它具有担保性质或包含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相关条款的文件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28)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根据“小额信贷担保文件”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共同还款承诺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29) “借款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贷款协议书”向“原始权益人”承担清偿义务的自然人。(30) “相关责任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小额信贷
13、担保文件”为“基础资产”提供保证的相关责任人及/或其承继人。(31) “小额信贷资产”:系指“原始权益人”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融资服务,从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而合法享有的债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贷款协议书”应由“借款人”向该“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如有)。(32) “基础资产”:系指“资产买卖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以“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循环期”内“计划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资金”,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向“原始权益人”购买的“小额信贷资产”(不包
14、含“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以前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和/或费用)。基础资产明细以“计划管理人”在“资产服务机构”IT系统内开立的单一数据区域内资料为准,该等资料至少包括“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中所规定的要素。(如因“资产服务机构”系统原因,“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某一时点可查询的资产明细暂未包含“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全部要素,“资产服务机构”可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发送资产明细并确保所发送信息的真实、准确。)(33)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计划管理人”购买“基础资产”的买卖交割之时:(a) “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
15、“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有效的权利主张;(b) “基础资产”上无限制转让规定;(c) 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和“xx”分类标准,“原始权益人”将其归类为正常类;(d) “基础资产”按照“xx”统一的信贷操作规则经“xx”进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e) 该“基础资产”未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且对应的“借款人”在“xx”支付结算平台上未发生超过3次(含3次)逾期记录;(f) “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65岁以下;(g) 该“基础资产”的“借款人”不会享有“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返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之利息或本金的任何优惠
16、措施;(h) “基础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第36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专项计划设立日”所在自然月为第1个自然月计算)。(i) “基础资产”贷款种类为贷款协议书(小组贷款)项下的小组贷款或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项下的个人贷款;(j) 单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k) 单户贷款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二者中的较低者:(i)年化16%;(ii)同期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之300%(若人民银行停止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管理的,以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基础资产”贷款利率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17、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发生调整,则适用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就“资产池”而言,系指:(l) “资产池”内单个省的地区集中度不超过65%,单个县的地区集中度不超过10%;(m) 贷款种类为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项下的个人贷款的“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占比不超过40%;(n) “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异”、“丧偶”或者“未婚”的“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占比不超过17%。(34)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条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和每一后续购买相关“基础资产”之日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8、35)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36)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购买该笔“基础资产”之日,该笔基础资产不符合“资产保证”。(37) “不良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后,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足额还本或付息;或(b) “基础资产”的“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在相应的“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项下发生其它任何重大违约情形。(38) “基础资产不良率”:就“法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时点而言,该时点的基础资产不良率系指A(B+C)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
19、本“专项计划”在该时点的所有“不良基础资产”(包含“原始权益人”此前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置换”和“回购”的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B为本“封包日”“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C为本“专项计划”截至该时点前已累计循环购买的全部“基础资产”在购买之时的“未偿本金余额”。(39) “未偿本金余额”:就“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基础资产”而言,系指D-E:其中,D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5.1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其对应的债权本金余额;E指自“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5.1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起至该时点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就“专项计
20、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资产支持证券”而言,系指F-G:其中,F指本“专项计划”设立时收取的“认购资金”总额;G指自本“专项计划”设立时起至该时点之前,已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还的本金。(40) “专项计划资产”:指本标准条款第5.2条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a) “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第2条及“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b) “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后续购买基础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41)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系指本标准条款第5.3条规定的“计划管理人”依
21、据“专项计划”交易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a)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已经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书”的规定应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b) 任何“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如有)项下的“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如有)发生违约,“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或“计划管理人”的授权处置“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如有)项下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措施)所取得的全部收益;(c) “计划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22、而产生的收益。(42) “专项计划利益”:“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43)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另行支付外,按照“标准条款”第17.1.1条约定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出的费用。(44) “执行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45) “应缴税金”:系指“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小额信贷资产产生的息费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而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或因国家税收体制调整变更后的应缴税种)。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
23、务主管机关要求依法缴纳专项计划“应缴税金”,“资产服务机构”应予以协助并配合。(46) “资产支持证券”:系指“计划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47)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48) “优先B档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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