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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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分散和防范个人汽车贷款风险,促进全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法规、法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是指银行与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以“参加方”和“牵头方”的身份,根据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采用同一贷款合同,联合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自用车贷款。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为“车联贷”,简称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牵头方”,简称银行与“牵头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合作协议
2、”。第三条“车联贷”逾期债务偿还方式包括逾期代偿和逾期不代偿两种模式。逾期代偿模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约定情况下,“牵头方”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放款比例标准向银行代偿逾期贷款,银行向“车联贷”贷款专户扣划双方确认后的逾期代偿款项,以确保银行不承担坏账损失。银行按照逾期催收收益同等处理“车联贷”逾期代偿的内部账务。“牵头方”在执行逾期代偿操作后,经营行方可放弃相应单笔贷款的车辆抵押权益比例。逾期不代偿模式。“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单笔联合贷款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由“牵头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牵头方”为车辆抵押登记中所记录的唯一抵押权人,但合作各方按照“车联贷
3、”放款比例享有该抵押物的相应权益。上述逾期债务偿还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流程,由银行与“牵头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在执行逾期债务偿还操作之前,“牵头方”应明确告之借款人关于银行和“牵头方”相应的债权比例等信息。第四条本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总行根据本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牵头方”与其他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初合理确定本业务与各“牵头方”的合作额度。当年我行与同一“牵头方”合作本业务而新发放的贷款不得突破此额度。其中,对于采用逾期代偿模式的,应将合作机构纳入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第五条银行办理“车联贷”业务,应遵循“严格准入、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的原则,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六条“车联贷”纳入“个人汽车贷款”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联贷自用一手车贷款”或“车联贷自用二手车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担保方式为“抵押”,车辆的抵押由“牵头方”办理,“参加方”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享有该抵押物的相应权益,“牵头方”向“参加方”提供抵押车辆的车架号等相应信息。第二章“车联贷”的合作各方及职责第七条“车联贷”的合作各方按照职责分为“牵头方”和“参加方”。“牵头方”是指组织发起“车联贷”的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发起“车联贷”;(二)协商确定贷款总额和贷
5、款条件;(三)起草“车联贷”的“合作协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四)负责落实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的影像资料发送至“参加方”;(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落实“车联贷”放款的各项先决条件;(六)通过书面、电子等多种形式向“参加方”传递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还款、逾期催收、处置等相关信息,为“参加方”开展贷款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及内部管理提供便利;(七)代表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并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受托支付等规定;(八)承担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催收、处置等相关工作;(九)协调合作各方与借款人的关系,沟通合作各方之间的信
6、息。第八条“车联贷”的“参加方”是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放款比例参与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并按放款比例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风险监控等工作。银行为“车联贷”的“参加方”。第三章“牵头方”准入管理第九条个人汽车联合贷款在办理前,由总行负责对“牵头方”的准入审批。准入审批通过后,一级分行与“牵头方”签署“合作协议”。第十条“牵头方”准入标准。允许准入的“牵头方”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资格;(二)汽车贷款业务已开办年(含)以上,自主或作为“牵头方”发放个人自用车贷款亿元以上;(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含
7、);(四)“牵头方”及其关联的汽车公司与汽车品牌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应在全国或全省(含直辖市)范围内已经形成一定的经营实力及市场规模,经营稳定,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五)“牵头方”财务情况良好;(六)“牵头方”对合作汽车经销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准入,管理规范;(七)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管控水平高,具有专业的催收团队,已发放个人自用车贷款不良率在以内;(八)在经营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车联贷”贷款专户。(九)“牵头方”在“车联贷”业务中的放款比例不低于(含)。第十一条“牵头方”准入资料收集。拟准入的“牵头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金融许可证(
8、或经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相关证明);(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四)外商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出具外商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证书;(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第十二条“牵头方”准入流程。由经营行收集“牵头方”的相关资料,向一级分行提交准入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一级分行核准后,向总行提交准入申请,由总行审批。第十三条准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牵头方”的注册资本、业务经验、业务规模、贷款不良率等基本情况介绍;(二)业务相关的汽车品牌、汽车公司情况及经销商情况介绍;(三)业务流程介绍;(四)业务合作额度等。第十四条签订合作协议。经营行根据准入审批
9、结果与“牵头方”签订个人汽车联合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前应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查程序。第十五条“合作协议”(含附件及关联的法律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各方权利义务;(二)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逾期催收、抵押物处置等程序及具体规定;(三)合作额度、贷款成数、银行在“车联贷”中的放款比例、客户准入标准、个人征信准入标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利率的调整频率或方式等;(四)逾期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五)“牵头方”应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向银行转付包括抵押权益、保险权益等在内的各项催收收益,转付方式可约定为银行扣划“车联贷”贷款专户的相应资金;(六
10、)贷款申请资料的清单,并明确“牵头方”及其合作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牵头方”应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件中,向借款人明确我行作为联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身份以及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具体金额;(八)信息交换的约定,包括电子信息交换的格式、频次、方式等;(九)仲裁或诉讼约定;(十)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合作管理。“车联贷”执行合作额度管理,合作协议到期或“车联贷”产品取消时,合作协议同时终止,但我行仍享有合作有效期内所放贷款的相关权益。单个“牵头方”项下“车联贷”累计发放金额超过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时,应暂停合作或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新的合作额度
11、。同时,对单个“牵头方”项下的“车联贷”贷款不良率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行应要求“牵头方”加大催收力度,并暂停办理贷款,直至不良率降至协议约定比例。不良率降至约定比率以下后,经营行应按照“牵头方”准入标准及流程,向有权准入行提出申请,经有权准入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业务。银行系统在单个“牵头方”项下“车联贷”贷款不良率超过时,暂停受理该“牵头方”的“车联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车联贷”不良率上限不应高于。第四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十七条申请“车联贷”贷款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按期偿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十八条“车联贷”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公民;(二)年龄在周岁(含)到周岁(含)之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小于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三)具有有效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四)购车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汽车价格的;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个月内不存在连续天(含)以上,或累计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六)“车联贷”采用“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评分卡,评分符合个人自用车贷款相关规定;(七)收入稳定,借款人税后年收入在人民币元(含)以上,收入偿债比(借款人家庭年债
13、务支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具备按期偿债的能力;(八)“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贷款用途个人汽车联合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用车。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二十条贷款额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不超过万元,且联合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车联贷”贷款期限为年以上,最长不超过年,不得展期。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车联贷”执行浮动利率,原则上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基准利率的,或包括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总收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相当的利息收益。“合作协议”约定利率浮动幅度的,执行协议约定,但不得违背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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