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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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印章管理,规范用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印章是在省联社或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其权利义务有关的公文上使用,用以证明其权威作用的标志和行使职权的凭证。第三条 省联社的印章应遵循统一刻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实行执印人、用印人、审批人三岗分离。第四条 办公室是省联社印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联社印章管理制度的拟订和省联社公章、钢印、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管理,并对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印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联社财务、清算等专用章以及各部
2、门印章,由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 省联社印章包括:(一) 省联社公章;(二) 省联社钢印;(三) 省联社财务、合同、人事、清算等专用章;(四)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五) 名章;(六) 其他印章。第七条 省联社公章在以下范围使用:(一)以省联社名义下发的文件;(二)以省联社名义对外报送文件、报表以及其他材料;(三)必须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四)为省联社员工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文件等;(五)其他应当使用省联社公章的事项。第八条 省联社钢印用于加盖各种证件,不得用于
3、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证凭证。第九条 省联社财务专用章用于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编报签发的财务报表、账册、票证及其他应当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事项。第十条 省联社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第十一条 省联社清算专用章用于经省联社授权对外经办的各类清算文件、报表。第十二条 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用于以下事项:(一)各部门、直属中心公章仅用于系统内部(正式行文除外)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二)派出机构的公章用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但不能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三)其他应当使用本部门公章的事项。第十三条 名章用于需要本人审批或经办的事项。第十四条 调整印章使用范围或超范围使用印章
4、应当经省联社批准。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十五条 省联社印章由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 刻制印章应当提供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件及印章刻制机关要求的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印章丢失、毁坏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经核准后重新刻制。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八条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管印章。 第十九条 省联社公章、钢印、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公章由本部门保管。 省联社领导的名章由授权使用的部门、直属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指定保管印章的人是执印人。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派出机构应将执印人的基本资料、联系
5、方式、执印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执印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执印人在接收印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保管登记表,载明印章名称、印模、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执印人姓名等。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应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以妥善保管,印章使用完毕应及时收存,禁止将印章乱置乱放。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不能脱离执印人的监督。执印人休假或异地出差时,经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移交手续后可交他人保管。第二十六条 执印人要注意保养印章,以确保盖印清晰。 第二十七条 执印人要保证印章安全,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五章 印章启用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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