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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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一)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企业组成联保体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体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二)特殊联保贷款是指借助商会、企业协会、工业园区等平台组织推荐,由平台组织的会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企业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开展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责任连带”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
2、条件第四条 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及联保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般联保贷款的联保体成员为35户,在联保体成员的选择上,原则上应选择同质、同类的客户或企业规模、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相近的客户;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体成员无户数限制,但必须为商会、协会、工业园区的会员企业; (二)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且不得在同一行社的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发生信贷业务; (三)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 (四)借款人和联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经营状况良好,联保
3、体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所有联保体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即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评级结果在AA级(含)以上; (六)联保体成员不能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业法人控制;2、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七)如借款人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原则上实际控制人要为联保贷款提供无限
4、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章 联保体的设立、变更与解散第五条 联保体的设立。联保体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一)自愿组合。联保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设立联保体的意向。并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体联络人,负责联保体有关事项的协调;(二)递交申请。向贷款人递交设立联保体的申请书;(三)资格审查。贷款人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体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逐一审查联保体成员的准入资格;(四)签订协议。联保成员经贷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同意后设立联保体,联保体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联保协议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联保体成员自愿继续
5、联保的,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续签。第六条 特殊联保贷款联保体设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企业成立联保体后,联保体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贷款人处开立专户存放;(二)联保体成员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实施;(三)风险基金以联保体成员各自名义存入贷款人处,由贷款人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各联保体成员不得动用。第七条 联保体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体成员的退出。联保协议签订后,任一成员在其贷款已结清、并征得贷款人和联保体全体成员同意后,可以退出联保体;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联保协议规定的成员,贷款人有权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后退出联保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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