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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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等证监会关于规定,及*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关于规定,拟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取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文件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文件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文件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文件资料;(五)通过报眼及
2、报花广告;(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七)传真号码、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有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取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组织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审核与报备。第四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由总行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各支行(部)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监控,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行统一制作,各支行(部)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五条 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须经过理财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章“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规范”中的所有内容,基金销售网点不得摆放或向公众发放未经总行批准的宣传推介材料。第六条 由我行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再由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建议或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网点不得摆放或向公众发放未经总行批准的宣传推介材料。第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估结果引用的有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估机构的名称及评估日期。第二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规范第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协议、基
4、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和模拟该基金的证券未来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协议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协议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
5、,应当登载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协议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协议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协议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第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四)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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