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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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银行(下称我行)与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渠道,提高对金融同业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促进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与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是指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业务以外,具有投融资性质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托融资性同业存放款项和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目的的同业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第二条
2、 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实行“统一经营、授权操作、分类管理、效益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统一经营”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由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经营同业存款业务。“授权操作”是指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客户关系维护、账户开立等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等进行逐笔审批。“分类管理”是指我行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客户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同类金融机构客户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放,我行将进一步依据产品类别、期限类别和币
3、种类别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 “效益优先”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以利润贡献为最终目标;赢利性是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业务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综合平衡”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综合考虑全行总体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统筹考虑同业负债与我行总负债的协调关系。第三条 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管理目标(一)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且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体系;(二)开拓新型、灵活且具备成本比较优势的负债资金来源,在保障全行流动性的同时,为投融资业务以及资产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通过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产品和服务,与银行同业共享资源,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第
4、四条 我行可以与以下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一) 我国境内的银行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二) 我国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含证券经纪公司、证券承销公司)、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三) 本办理规范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5、包括以上述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各类专项账户的存款。第五条 根据存款机构的不同类型,可将融资性同业存款分为同业银行融资性存款和非银行同业融资性存款。第六条 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利率遵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参照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相应期限档次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如Shibor等)为参考,结合资金供求关系,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总行部门职责(一) 总行金融同业部是我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专营部门,负责代表总行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营销、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审批或委托其他业务部门或分支行经营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负责办理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负责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统
6、计、报表、分析及监测等工作;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二)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利率管理政策;负责全行开立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批工作;负责结合全行资产负债情况,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下达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各项管理指标;负责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数据的信息披露。(三)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预留印鉴的使用和管理;协助金融同业部在他行办理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销户事宜。(四) 授信审查部负责对存放同业交易对手进行同业授信审查、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出具授信额度批复。(五)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
7、的风险监测、识别、计量和控制等;负责对所涉及的相关合同,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六)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系统参数配置与操作权限管理;对分支行运营条线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导;负责金融同业部保管箱运营操作及检查;负责与客户进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对账工作。第八条 分支机构职责(一) 接受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的委托,完成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业务落地,具体包括:进行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注销等柜面操作,负责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的账务核对、账户管理、预留印鉴管理,负责同业存款资金划转与收付。(二) 分支行有吸收同业存款业务需求的,业务发生前,需就同业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
8、逐笔提交金融同业部进行审查,获得金融同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三) 获得金融同业部同意办理的同业存款业务,分支行可直接与存款单位签订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合同。(四) 负责组织调查了解当地其他银行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总行报告。第三章 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管理第九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的经营与管理由金融同业部负责。其他部门及分支行不得经营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第十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第十一条 由金融同业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详见附件五)。签订合同时,优先使用我行合同标准
9、版本;如使用交易对手方合同版本,需通过我行法律审核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应执行双人面签。第十三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利率不得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第十四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户。总行财务会计部协助金融同业部办理开户手续。存放同业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进行预留印鉴的日常管理,金融同业部负责牵头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工作(附件一:存放同业业务办理审查审批表)。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后,金融同业部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回执联或其他开户资料,通知运营管理部据此开立内部存放同业账户。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将加盖有资金划拨专用章
10、的资金支付通知书原件交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据此进行资金划拨操作。存放同业账户的年审工作由金融同业部负责,总行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向同业机构存出的同业存款的存单,应由业务人员交存金融同业部保管箱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业务终结且不再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总行财务会计部配合金融同业部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金融同业部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回执联或其他销户资料,通知运营管理部据此进行内部存放同业账户的销户。第十七条 金融同业部应建立存放同业业务台账,并定期与运营管理部进行核对。第十八条 对外开立的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网银操作员由运营管理部指定人员担任。第四章 融
11、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融资性同业存放按照存款存取约束条件的不同,分为同业活期存款(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和同业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分别对应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的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同业定期存款的起点为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不限。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直接用于结算或从定期账户中提取现金,原则上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原转存账户,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业务办理融资性同业存放的落地行为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营业部,业务办理需遵循以下原则:(一) 接受金融同业部委托,办理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1、 账户开立金融同
12、业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落地行下达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委托函(见附件二:关于委托XX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函),落地行在审核账户开立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2、 合同签署由金融同业部根据与交易对手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附件五)。签订合同时,优先使用我行合同标准版本;如使用交易对手方合同版本,需通过我行法律审核后方可使用。落地行根据业务需要留存一份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原件,放入账户档案,以备查验。3、 吸收同业存款账户开立后,吸收同业存款时,金融同业部向落地行提供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四)。(二) 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或
13、分行发起吸收的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1、 账户开立总行其他业务部门或分行发起吸收融资性同业存款时,需向金融同业部提出业务申请,经金融同业部审核后向落地行下达同意其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委托函(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使用附件二;由分支行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使用附件三),落地行在审核账户开立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2、 合同签署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由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由分行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由分行直接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签订合同时,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优先使用我行统一下
14、发的合同标准文本;如需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的,须报经总行风险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落地行根据业务需要留存一份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原件,放入账户档案,以备查验。3、 吸收同业存款账户开立后,吸收同业存款时,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与分行需逐笔向金融同业部申请,提交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办理审查审批表(附件四),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单位名称、存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用途等,金融同业部审批后交落地行。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人民
15、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号)等银行账户制度管理。第二十三条 落地行在办理同业定期存款业务时,需为存款机构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十四条 转存和支取(一) 客户在办理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支取、活期存款支付时,如无法自行到落地行办理相关手续,可书面委托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代为办理。落地行柜面人员依据客户出具的“委托支付函”(附件六)原件办理;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的经办人员负责“委托支付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客户回单等的接收、邮寄工作;定期存款转存为同业活期存款时还须同时提供我行开出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二) 定期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部分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取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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