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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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总行或法人机构总部,及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等非
2、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全省农商行各法人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同业授信对象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其中,农商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各法人机构与省联社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
3、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动态调整、防控风险”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各法人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已经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评估是指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动态调整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防控风险是从严控制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全省农商行各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省联社负责对全省农商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实行系统授信管理,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全省
4、各法人机构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授信总额过度集中。第七条 办理涉及同业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同业授信原则上仅对中资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符合准入条件且确有业务合作需求的,须逐级上报省联社,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授信范围,不得对非法人机构单独开展授信。第九条 同业授信有效期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级法人机构应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年度的授信工作。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业务期限。第三章
5、 名单制管理第十条 同业授信工作需按照规定流程在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最终生成授信结果后,列入准入名单方可用信。第十一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免于授信,免于授信的机构由省联社直接在资金业务系统中进行名单维护:(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第十二条 对同业间下述各类无风险敞口的交易,可直接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不占用授信额度:(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三)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四)银行间各
6、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第十三条 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依法获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二)境内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第四章 授信额度计算第十四条 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法人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监管评级和资产规模计算并确定综合授信额度。计算方法为:(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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