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总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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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总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确保银行总行集中采购活动公开、有序地进行,根据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总行集中采购事项经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报有权人批准,由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第三条总行在财务会计部门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由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前后台相互制约机制。前台负责直接与企业接触,按要求实施集
2、中采购。后台一般不直接接触企业,负责按前后台管理办法审查、监督前台的采购行为。第五条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一) 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 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三)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成品软件;(四) 银行机具;(五) 大宗办公设备;(六) 印刷、资产修理等大宗服务;(七)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软件开发、装修(含改良支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所需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八) 其他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第六条一次性集中采购价值的金额起点为 50 万元(含)。对年度需求 5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亦可采用一次集中采购操作分次到位的方式。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
3、属于上述采购范围的货物(汽车除外)和服务,可进行零星采购。第七条根据项目类别,一般采购由采购办组织实施;特殊采购一般由需求部门或有权人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某些项目可以委托行外机构组织采购。第八条集中采购工作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九条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集中采购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项目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行领导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由行长审批。第二章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各部门(含项目机构)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向采购办提交其职责范围内的采购项
4、目计划,采购办汇总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包括项目类别(一般采购或特殊采购)、实施时间及实施部门建议,提交财审委审议。第十二条需求部门报送采购项目计划时,需同时提交需求报告:(一) 需求报告包括数量、配置、预算、实施进度等要求。技术标准要注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生产商一般应不少于 3 家(属于服务性质的采购项目,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服务商一般应不少于 3 家)。(二) 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应当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认定,由其提供国内产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原因。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指定(或间接指定)任何品牌(厂家),出现上述情况,按特殊采购办理。若项目需要在设计方案中确定产品
5、品牌(厂家),必须在项目报告中予以说明,在设计方案(软件开发项目应在详细设计)确定前通过集中采购确认品牌(厂家)。第十三条采购办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情况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中间遇特殊情况需要采购的,按上述程序,报财审委审议通过,有权人批准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追加计划。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列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报有权人批准后,交采购机构启动集中采购程序。项目需求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或涉及产品品牌的方案确定前)30 个采购工作日提出项目采购启动申请,填制集中采购项目启动申请表(附件 1),由采购机构审核后实施。第十五条采购项目启动后,采购机
6、构拟订采购方案(包括提出采购方式和拟定入围企业标准等)、采购文件和评审方案,报有权人审批。采购机构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有权人审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十七条采用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招标,并遵循下列程序:(一) 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前期准备。(二) 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入围企业标准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在发标前,如
7、有关部门对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权人反映,未收到有权人终止采购程序的批示,采购工作照常进行。采购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采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底。(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财政部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从本行的候选企业资料库或政府采购推荐的协议供货单位中以及通过其他渠道选择候选投标商。采购机构独立或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入围企业标准对候选投标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报采购机构负责人审批。对投标商的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排斥性的行为。入围企业至少应达到 3 家以上。经审查,没有足够符合要求的投标商,须向主管行
8、领导报告。(四) 采购前台发出招标文件,采购后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文件,在评标前转交采购前台,由采购前台组织评标。(五)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时,须组建本次集中采购评标小组,报采购机构负责人审批。评标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5 人,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和相关部门委派人员组成,其中相关部门委派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需要聘请评审专家时,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xx内部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评标小组成员应与投标企业没有利益关联。评标小组不得早于评标前一周组成,评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不得单独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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