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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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
2、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
3、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第二章 容忍度设定第五条 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六条 容忍度设定原则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设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机构、客户经理两个维度为基础;(二)在总体不良容忍度内坚持差异化原则;(三)
4、以不良率、不良额为主要考核指标;(四)坚持存量不良与新增不良划断的原则。第七条 容忍度指标设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指标实施动态调整管理,容忍度指标结合每年总行下达给分支机构的风控绩效任务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年一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容忍度调整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以总行发文为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为不超过以下维度任意一种情况(如总行设定了新的容忍度指标,则以新的指标为准):(一)机构维度:单一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率不超过3.5%含,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一般法人小微客户不良余额+微贷不良余额+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余额)/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且当年发放小
5、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不超过1%(含,包括新增和续贷)。(二)客户经理维度:单个客户经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户不良率不超过3.5%(含,不良率计算同上),且当年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不超过1.5%(含,包括新增和续贷)。以上不良余额均包含隐形不良,当年发放的贷款含新增和续贷,但明确为风险化解的除外。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指标执行情况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按月统计并在行内进行公布,客户经理不良率分别由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客户经理所在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并统一公布。第九条 机构或客户经理任一维度的不良容忍指标连续三个月突破的,或在常规年度不良资产认定中发现不良容忍指标超标的,或总行及总行
6、条线管理部门等认定有需要问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及行内相关制度及规定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启动问责程序。第三章 尽职认定标准及免责情形第十条 尽职认定标准尽职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责任认定标准和间接责任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直接责任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以及我行相关小微业务的具体操作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要标准。(二)间接责任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如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所在部
7、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免责情形(一)机构负责人免责情形:单一分支机构(含小微专营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超过容忍度指标的,且不存在违反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经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小微业务负责人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二)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办人员所属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超过容忍度指标的,我行在责任认定中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1.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的操作流程及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8、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若自然灾害属于当地频发的自然灾害,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3.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形成不良贷款,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动植物疫病在贷款前已显现,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4.借款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形成不良贷款的,如火灾、车祸、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借款人经营行业按规定应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等特殊证照而客户未取得且出现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5.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因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
9、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行内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6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采取追索措施且收回了全部不良贷款或减少了不良贷款损失的,可酌情免除责任或减免部分责任;7.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8.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书面记录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9.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适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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