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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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系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我行授信业务及投资类业务相关债权实现,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 押品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押品受理、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评估和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
2、定抵(质)押率,及时开展押品的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四)全面性原则。全行对公司、零售、贸易融资等所有表内外及投资类授信业务的押品,均应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外部评估机构相关管理依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1、负责牵头制订全行授信业务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押品管理制度;2、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含贸易融资)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项下押品的价值管理工作,对全行公司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数据标准化工作与数据集中管理;4、负责牵头组织授信业务押品的重估工作;5、全
3、面负责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监测工作。(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权证的交接、出入库;2、负责授信业务押品的评估管理工作;3、负责对信贷系统中押品登记信息的复核;4、负责对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5、负责确认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登记(含撤销);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授信审批部门(总分行)的职责(一)负责对押品价值进行审核,评估外部评估机构或授信经办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是否客观、公允,并有权对押品价值进行审定修正;(二)负责在批复中明确押品的概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押品类型、产权人、位置、抵质押率、放款落实有关要求等事项。
4、第七条 法律保全部(总分行)职责(一)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法律意见;(二)负责对已移交该部门不良资产项下押品的处置。第八条 会计运营部职责(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1、负责制订全行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会计操作规程与核算办法;2、负责对全行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二)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1、负责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交接、保管、登记工作;2、负责在会计账务系统进行押品信息的登记与账务操作;3、负责对在库押品类代保管品进行清点、核对。第九条 授信经办机构及押品管户人员(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的职责(一)在申请授信时,负责客户拟提供押品相关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工作,并对相关资料的
5、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二)负责在系统中准确录入、定期完善押品的基本信息;(三)负责按规定发起并参与押品核保、办理押品抵质押登记和押品权证的领取及出入库手续;(四)负责在贷后检查中对押品状态进行监控,包括可能影响押品价值变化的情况,及时预警并报告;(五)负责授信业务结清后押品权证的出库、返还工作。第三章 押品分类和受理第十条 押品分类目录我行接受的合格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目录可见银行押品分类目录(附件1)。第十一条 押品的抵质押率指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应根据押品历史变现率、市值波动情况、持有成本、变现成本,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
6、二条 我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二)押品的财产或权利真实存在,可依法转让;(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六)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发生其他在授信合同中明确的违约事件时,银行能够及时地对担保人的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准入设押条件授信业务准入设押条件依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授信政策、信审授权方案或审批标准等规定执行。如果有创新、特殊业务,设押条件不符合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
7、办法(试行)要求,须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如有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条件,依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押品受理提交的材料授信经办人员根据我行押品接受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抵押(出质)人提交押品的权属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如下:(一)权属证明材料(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作为抵押(出质)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如有);自然人作为抵(质)押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押品调查授信经办人员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
8、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一)授信经办人员须对押品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管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对押品内外观进行拍照。(二)调查完毕后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三)授信经办人员将押品有关材料、照片及书面意见随授信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批部门。第十六条 审查审批授信审查阶段,风险经理在审查授信项目的同时,应通过押品相关书面材料和评估结果对抵押权或质权设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在授信批复中明确押品信息。第四章 押
9、品价值评估管理第十七条 原则上,授信业务贷前评估应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我行人员对押品价值的评估、复核及认定过程统称为内部评估。在押品内部评估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可以聘请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协助评估。第十九条 内部评估应综合考虑押品的市场状况、质量、新旧程度、持久性及变现能力等各相关因素,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二十条 对于以下易于判定价值的押品或有市场价格可以参考的押品,在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变现费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可不必经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直接由授信经办人员调查后自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需经经办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
10、随押品相关资料和授信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批部门。(一)金融质押品;(二)应收账款(各类收费权除外);(三)总行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授信发生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对押品价值进行定期重估。进行贷后重估时,评估调查可单独开展,也可以与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或押品贷后现场核查一并进行。在经办行(机构)确认押品实际状况和权属关系未发生不利变化的前提下,经办行(机构)可视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简化贷后重估流程:(一)采用内部评估方式的,押品贷后重估可适当简化内部评估报告。(二)由外部评估机构对押品进行批量评估的,出具评估报告并附评估结果清单。(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押品,由经办行(机构)客户经理直接确认押
11、品价值,不需撰写评估报告,提交有权签字人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评估报告已到有效期;(二)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三)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四)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五)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押品评估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应及时予以归档。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批复方案和审批决策文件,按有关规定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个贷业务采用主从合一合同的,只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应为银行规定的格式文本,因特殊原
12、因需签订非标准文本的,非标准文本应按规定提交总行或分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五条 办理保险授信批复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须办理保险的,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批复或相关规定要求抵押(出质)人办理保险。保单须明确载明我行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押品如已设保或保单标的不仅针对我行押品,可由保险人出具仅对应我行押品的批单并变更受益人为我行。保单按一级档案入会计库保管。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登记和公证办理国家法律规定担保关系设立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授信经办人员或核保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向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参见附件2)。制度要求或授信批复要求办理公证的,经办行(机构)
13、须办理公证手续。第二十七条 登记时间和登记期限公司授信抵(质)押登记时间不得晚于抵(质)押授信的实际发生时间,批复许可或放款后要求追加抵(质)押的除外。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登记期限的,登记届满期限原则上不得早于授信业务到期期限;最高额担保的,登记期限按最高额担保期限。登记部门对登记期限有强制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公司授信业务如需在抵押登记前放款的,可用“银行存单、保证金、银票”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的质押品进行过渡性质押担保,具体过渡性质押担保方案须批复批准。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在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前放款的,须提供过渡期担保。对于无过渡期担保,且需要在办妥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前放款的,应明
14、确业务流程,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执行。零售业务管理办法有专项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授信后押品置换授信业务在授信未结清之前,抵质押人可用“银行存单、保证金”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的质押品置换原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经办行(机构)应依相关规定签订质押合同。上述用于置换的银行存单、保证金的金额应覆盖授信余额本息,担保期限应覆盖原授信业务期限。抵质押人用除“银行存单、保证金”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以外的押品进行置换的,须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在建工程房产预售部分解押置换按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批复有明确意见的按批复执行。抵质押品部分置换,应按解除抵质押金额的100%存入相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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