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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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我校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第二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和实际应用能
2、力,勇于创新,积极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三条 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自觉行使教师的权利,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自觉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字、说普通话。 第五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六条 要言行得体、仪表庄重大方,讲求师德,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言行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迟到、不提前
3、下课。 第七条 教师应严谨治学,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要结合所从事专业,联系生产,联系社会,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创新。 第八条 教师要相互尊重,学术上百家争鸣,工作中团结协作,谦虚谨慎,顾全大局,乐于奉献。第九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善于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教师要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风,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在完成
4、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了解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教学和科研也可以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可以有计划的参加培训、进修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其中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包括辅导、答疑、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在老教师指导下实践训练一个循环以上;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实践训练两个循环以上;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需提交相应资料,由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并进行评议,证明
5、其已具备开课的基本能力后,方可开课。对从外单位调入的任课老师,调入前需经由系 (部) 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人事处和教务处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听课小组进行试听,认为合格者方可任教。 第十五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教材、参考书及习题答案等;教师对本学科领域有坚实基础,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编写出较详尽的授课教案;经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开设新课程的老师要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
6、,报系(部)审定,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的教师负有指导研究生、进修生学习及授课的任务。第十七条 教师应对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并经学院、系(部)、教研室审核批准后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重复使用旧教案或讲稿,必须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的发展,补充或重新编写教案。 第十八条 教师要完成学校、院、系(部)下达的编写教材、讲义、各种资料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完成学院、系(部)、教研室分配的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任务
7、。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是所开课程的当然负责人,对该课程的备课、讲授、答疑、考核、作业及实验等教学环节负有全责;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担任该门课程的某些教学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担任主讲任务:不具备讲课能力者;连续三个学期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效果较差者;多次开课一直讲授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教师本人不能指导或实验技能较差者。第二十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辅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当于该学历。第二章 各级教师职责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8、,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各自职责如下:助教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十三条 按上级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民情;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实验学科的教师在担任助教期间至少有一年时间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兼任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或参加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参加助教进修班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第二十六条 参加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
9、科学技术工作。侧重科研工作的助教应协助课题组负责人进行准备及日常试验工作,每年至少应提交一篇科研论文或科研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见习期间要参加岗前培训,各学院、系(部)要指定教师帮助指导。要求教师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不予转正,或延长见习期;不胜任教师工作的要调离教学岗位。讲师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统的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教师要指导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二十九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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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教师 行为 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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