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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本行下设的各级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本行各级附属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
2、金需求的风险。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一节 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 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提出修订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 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本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四) 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
3、传达。(五) 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六) 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每年 4 月末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七) 其他有关职责。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流动性风险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需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的事项提交董事会。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设流动性风险联合管理小组,负责流动性风险相关事项的议事和协商。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独立的风险管理。主要职责:(一) 负责牵头相关部门
4、拟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二) 负责拟定、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在全行范围内推动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三) 根据流动性风险策略、政策和程序,对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和细则提出意见建议。(四) 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架构等,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包括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压力测试等。(五) 在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部门监测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关注不同
5、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六) 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七) 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监管政策动向,及时评估其对本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 负责流动性日常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二) 负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做好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管理。(三)根据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识别、计量和监测体系,充分识别
6、、有效计量、持续监测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适时予以控制。(四) 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五) 根据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六) 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七) 负责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配置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并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八) 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九)
7、 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十) 负责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的收集、汇总工作,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十一) 根据日常流动性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报告体系,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同时,根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需要,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信息。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具体操作与执行单位。主要职责:(一) 负责本币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账户的超额准备金,将全行日均超额准备金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保证及时满足全辖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防范
8、流动性风险。(二) 关注、分析与预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并根据全行筹资需求、资金状况和市场条件,以合适的成本、筹资条件为本行筹集本币资金。(三) 负责所辖账户资产配置,合理分配金融资产的种类、期限结构,以保障合适的流动性水平。(四) 监控与分析本行的短期偿付性流动性水平,并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全行的短期支付能力。(五) 合理评估并定期测试本行在金融市场融通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六) 关注对因交易对手违约造成融出资金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七) 负责建立健全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产品和业务交易的风险内控机制。(八) 定期或
9、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九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流动性风险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经营单位、外币头寸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行对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管理规定。(二) 负责本行的外币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准备金,保证及时满足全辖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防范流动性风险。(三) 负责所辖外币资产负债管理,并根据全行筹资需求和市场条件,以合适的成本、筹资条件为本行筹集外币资金。(四) 负责建立健全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风险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相关产品和业
10、务的流程管理。(五) 负责对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流动性风险状况的日常监控,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六) 定期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交易和产品进行风险分析、计量和评价,按不同货币、不同国家管理所辖流动性风险。(七) 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管理理财业务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职责:(一) 在理财产品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合理评估流动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二) 管理理财资金与理财资产间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销
11、售过程中可能引致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三) 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流动性风险相关报告和信息。第十一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为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后台部门。其中,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负责各类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配合结算部门搭建各类支付系统和结算渠道,并及时维护,确保运行正常。第十二条 总行办公室负责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管理由流动性风险而引发的声誉风险。第十三条 总
12、行公司业务部和零售业务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总体策略,实施存款管理和重要客户的管理工作,做好全行存款稳定工作,并根据应急管理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客户稳定、存款稳定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内审部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根据总行的管理政策要求和衡量标准,做好本级流动性管理工作。各分、支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的流动性工作,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承担如下流动性管理职责:(一) 贯
13、彻执行总行流动性政策,管理本行资金营运、资金调拨,协调本行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跟踪存款和信贷业务的进度;(二) 管理、监控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账户的备付金余额以及在总行账户资金余额,保证及时满足本行及辖内行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三) 及时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每日、每周、每月)本机构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的变化及其对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及时、准确做好头寸预报工作,特别是准确预报大额、批发性的现金流量,提高头寸预报的准确率,使总行能够及时掌握全行资金头寸,提高全行资金运作收益水平。第二节 岗位设置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设置专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总行计划财
14、务部设置专职的流动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日常的流动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和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十九条 本行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二)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三) 融资管理。(四) 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五) 压力测试。(六) 应急计划。(七) 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八) 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
15、险管理;(九) 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二十条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 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引入运行后
16、,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考虑本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本集团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一节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第二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其中,总行贸易金融部对外币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
17、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通过现金流测算和分析,计量、监测、控制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做好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管理,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措施,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本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确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并至少每年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审定的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监测与管理,以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缺口限额。第二
18、节 监测和预警第二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是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的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潜在的流动性危机,在危机发生前,采取缓释措施化解风险。第三十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涵盖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 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 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 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 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 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 难以继
19、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 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 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 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 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 代理行拒绝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 信用评级下调。(十四) 股票价格下跌。(十五) 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第三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流动性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监测,参考以上情景或事件,制定监测体系,包括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等。第三十二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定量指标和定
20、性指标、内部指标和市场指标等。其中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本行应确保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内容涵盖本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监测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体现合同期限错配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体现集中度的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大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体现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超额备付率、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种类、数量等。同时,本行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本行及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21、建立金融市场流动性监测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情况、央票发行情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情况、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第三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计划财务部监测的基础上,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监测体系,适时预警。同时,将预警结果和风险缓释建议提交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风险缓释措施的讨论、决策和执行。第三节 限额管理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而对一些衡量流动性风险状况的指标设置的限定额度值。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包括制定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流动性风
22、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第三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制定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并至少每年对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同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对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超限额的情况及时预警和报告,对未经审批的超限额情况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保留书面记录。第三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等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负责限额的执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测,确保限额的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行根据需要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
23、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第四节 融资管理第三十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的融资管理,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确保本行在正常和压力情况下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一) 分析正常和压力情况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来源。(二) 加强负债品种、期限、来源、地域、币种等的集中度管理,采取负债分散化政策促使资金来源结构多元化发展,防范集中度风险对银行流动性造成冲击。(三) 加强负债的稳定性管理,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负债的依赖。第四
24、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和贸易金融部在本行整体的融资策略下分别负责金融市场本币和外币的融资管理和操作。(一)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形象。保持必要的同业授信额度,保持融资渠道通畅。(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三) 加强金融市场筹资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四) 监测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本行融资能力的影响。(五) 维护好与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的良好关系,保持通畅的再贷款、再贴现、回购等融资渠道。第四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贸
25、易金融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所辖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本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一) 定期监测和分析可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二) 定期评估抵(质)押品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三) 充分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提高抵质押品多元化程度。第五节 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四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和贸易金融部分别是全行人民币和外币日间
26、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行的本币和外币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账户的超额准备金,将全行日均超额准备金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确保本行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下的日间支付需求。第四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和贸易金融部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依托必要的系统,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行及总行投资银行部等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部门,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和贸易金融部做好头寸预报,协助总行金融市场部和贸易金融部做好日间资金头寸匡算。第六节 压力测试第四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分析本行承受短期和
27、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通过压力测试,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第四十六条 本行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一) 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本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种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压力程度。原则上每年年初对压力情景进行一次审核和设定。(二) 合理审慎设定压力情景下本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天。(三) 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影
28、响,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针对相关假设情景发生后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四) 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五) 实施压力测试的频率与本行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增加压力测试的频率,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六) 压力测试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
29、事后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应有详细说明,并报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确认,确保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压力测试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七) 在确定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可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 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二) 批发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三) 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四) 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
30、本提高;(五) 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六) 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七) 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八) 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九) 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十) 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十一) 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十二) 中央银行融资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十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第四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需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第七节 应急计划第四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用于一些低概率高损失的流动性危机。应急计划通过设定的预警指标,发现危机发生信号,启动预
31、定应急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有利于在危机发生时,迅速行动,采取稳妥适当的方式化解危机。第五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全行流动性风险的应急管理,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本行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包括识别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应急计划测试和评估等。第五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对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设置应急预警指标,并及时监控。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运行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二) 信用评级
32、大幅下调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三) 交易对手大幅减少融资金额或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四) 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五) 本行发生挤兑事件。(六) 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染。(七) 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第五十二条 应急计划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第五十三条 应急计划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并按照危机的性质和程度,设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本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33、的措施。第五十四条 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 变现货币市场资产。(二) 出售原定持有到期证券。(三) 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等。(四) 从货币市场融资。(五) 寻求中央银行融资便利。第五十五条 应急计划制定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相关策略和程序。(一) 明确危机处理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二) 明确报告的流程,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三) 明确高级管理层、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员工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的程序,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执行。(四) 明确危机期间外部公共关系处理政策,减
34、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市场谣言蔓延,防止危机加剧扩散。第五十六条 应急计划明确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和职责。第五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制定法人和集团层面的应急计划,并指导附属机构建立应急计划,防范危机在机构间的传递。必要时根据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第五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至少每年组织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保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宣讲和演练,保证应急计划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明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恰当的行动,控制风险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消除不利影响。第八节 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第五十九
35、条 本行保持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在压力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由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债券、公共部门实体债券、部分满足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第六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
36、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第六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的要求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具体的操作。第六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对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组合管理,提高资产类别的多元化,从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等角度控制其集中度风险。第六十三条 对于债券类流动性资产,总行金融市场部定期对债券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评估要考虑价格波动、买卖价差、市场容量、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第四章 管理信息系统第六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
37、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一) 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二) 及时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标,并能支持相应的监测和控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四) 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五) 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六) 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七) 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
38、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八) 支持流动性风险相关报告,能及时、准确、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九) 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第六十五条 管理信息系统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一) 银行现金流量分析;(二) 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三) 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四) 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五) 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六) 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
39、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七) 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报告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日常报告第六十六条 本行建立流动性风险日常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能够全面、及时、准确的了解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第六十七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流动性风险报告内容应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第六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流动性日常管理的需要建立流动性风险日报、周报、月报和季报等。日报和周报上报至本部门高级经理层,月报上报至高级管理层,季报上报至高级管理层,并做为资产
40、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内容。相关信息和分析由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提供。第六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流动性风险报告纳入全面风险报告,建立流动性风险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投资银行、办公室等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就所辖内容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流动性风险信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最终形成全行流动性风险报告,定期报送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其中,对董事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常规报告一年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第七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及其他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或业务经营单位根据上级管理层要求、风险状况或经营管理情况不定期就本部门状
41、况或特定产品和特定风险进行专门分析,撰写专题报告。第二节 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报告第七十一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一) 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二) 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三) 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四) 因非信贷投放因素,超额准备金率连续 5 天低于 1%,且存款持续下降;(五)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 2 倍以上;(六) 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七) 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八) 超额准备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九) 其他可能对本行流
42、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七十二条 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以下报告路径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总行报告。部门报告路径:部门负责人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总行主管行领导行长董事长;分支机构报告路径:本单位行长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总行主管行领导行长董事长;第七十三条 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发2014293 号)的报告事项同时按该制度进行上报。第三节 外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七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信息对外报送和信息披露的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其他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第七十五条 本行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
43、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流动性风险相关报表和报告,包括:(一) 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二) 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应报送外部审计报告。(三) 按月报送监管指标。(四) 每年 4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内容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五)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在 1 个月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调整情况。(六) 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根据
44、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第七十六条 本行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 本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 本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 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 本行发生挤兑事件。(五) 本行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 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 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八) 本行或集团内其他机构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5、(九) 其他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七十七条 本行按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三) 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四) 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五) 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六) 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第六章 考核及问责第七十八条 本行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履行相应的职责。对监管部门、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
46、极落实整改。第七十九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将以下情况纳入考核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 由于未遵守银监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以及其他事项,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二) 未按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报告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对流动性风险隐瞒、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不服从总行风险缓释和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和安排,对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不当;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导致
47、泄密、失密,并造成流动性风险加剧等情况。(三)由于失职、渎职等行为给本行造成了流动性风险,并给本行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情况。第八十条 本行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决策和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并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经一定的程序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第八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相关解释: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本行负债总额 5%以上的币种。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