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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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341号,xx年10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业投资业务,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及监管要求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除信贷业务外,由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通过运作我行自有资金或向金融市场融入资金,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同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投资计划等投资业务。第三条 理财业务
2、、代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间业务等涉及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同业投资业务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任何同业投资业务都应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二)盈利性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在无法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三)有限风险承担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可以承担有限风险,但不得为了追求收益而过度承担风险。(四)流动性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在资产配置时应考虑项目本身的流动性及对我行整体流动性管理的影响,防范流动性风险。第五条 对于有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
3、集合资产营运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同业投资业务,应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产品结构、增信措施、还款来源等,能够由我行独立、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对于无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同业投资业务,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等,则主要根据同业投资业务实际管理人管理能力、规模、过往业绩等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评估。第六条 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应以自有资金、长期稳定资金或期限匹配资金为主,控制对银行间市场短期融入资金的依赖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第七条 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是本行金融市场业务的最高
4、审议机构,主要审查同业投资范围是否符合本行有关政策,审查同业投资产品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同业投资产品的风险及风险应对措施。第八条 金融市场部是同业投资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部门,根据全行资金头寸情况、盈利要求和风险偏好,确定和实施外部融资的具体业务,负责建立有效、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措施,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均衡。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同业投资的业务风险,独立开展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评价。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是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对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调拨、清算和记账。第十一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牵头对违约项目投融资主体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稽核监察部是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的稽核监督
5、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业投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进行内部审计。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交易流程第十三条 同业投资按投资标的分为免风险审查低风险业务和中高风险业务。除以下情形为免风险审查的低风险业务外,其余均按中高风险业务审查:(一)投资于标的为国债、金融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票据、质押式回购、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项目。(二)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金融产品或优先级金融产品。第十四条 我行应就同业投资产品开展独立、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风险程度及可行性,具体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免风险审查的低风险业务以非现场相关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审查为主,但同时应严格开展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6、审查、评估,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现场调查;对长期合作的融资主体或发行人,应适时开展现场走访、交流,了解、评估风险状况。(二)中高风险业务,除以上非现场审查要求外:1、行内项目参照本行信贷类业务进行审查,由发起分支行开展实地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后向总行提出授信申请,由授信管理部进行审查后报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出具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超过总行规定额度授信还需由公司业务部按照大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开展贷前调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需报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价。具体贷前操作流程和风险审查可参照本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金融市场部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和投资项目等相关资料开展
7、业务合规性和操作可行性审查、评估。2、行外项目行外项目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开展调查,重点考察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融资主体、增信措施、产品结构、合法合规性、地区风险等内容,审慎开展可行性判断,撰写完备详实的调查报告,充分、全面评估风险程度,审慎开展可行性判断。(三)我行应积极、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索取相关资料,以充分获取客户信息并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四)调查人员应按我行制度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保证调查相关报告、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调查融资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8、1、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工商所基本情况表、验资报告、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真实性、合法性。2、相关行业资质证明。3、调查公司股东、关联关系、管理层信息。4、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5、调查公司征信报告(如有)。6、评价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二)调查业务经营情况1、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计划。2、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市场竞争及行业管制状况等。3、调查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4、公司现金流及各类债务的偿还计划。5、调查公司融资情况、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6、调查项目用途证明文件,
9、同时调查与核实还款来源资金。(三)调查公司近三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信息,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四)调查担保人同意担保文件,分析项目担保人担保意向;调查担保人经营情况或者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分析担保措施足值、有效性、合法合规性。(五)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及地域风险等其他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六)分析项目预期综合效益。第十六条 中高风险同业投资业务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一)风险审查应按照如下流程开展:1、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含)以下的,金融市场部原则上应就拟投资项目的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项目基础资料(附件2)及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附件4)报告至
10、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2、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以上的,金融市场部原则上应就拟投资项目的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项目基础资料(附件2)等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价(已做风险评价的行内项目除外),风险管理部应出具独立、客观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附件3),对信用风险等风险进行揭示。经风险管理部审查
11、后,金融市场部提交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附件4)、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及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至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二)同业投资业务如无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等,金融市场部调查可直接将报告递交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
12、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三)业务操作审批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根据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交易员出具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业务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分管行领导审查/审批-总行行长审批。(四)金融市场部应提前将风险审查需要的各项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或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存在疑问或资料不全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13、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五)对我行信用风险相关审查机构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其相关流程、条件和要求,提交审查、审议。第十七条 为提高投资效率,金融市场部可就特定同业投资业务种类向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申请投资额度,在批准额度内参照低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审批和操作流程。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参照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含)以下的审批流程。第十八条 为提高风险审查、审批效率,符合以下条件的同业投资业务可免风险审查,具体审批流程如下:交易员撰写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填写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业务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总行分管行长审查/审批-总行行长审批。(一)免审查低风险业务。(二)中高风险业务中投
14、资标的为本行已授信项目,即由分支行发起、授信管理部、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风险审查并出具授信批复书的项目。(三)第十七条中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已审批投资额度内的特定同业投资业务。(四)以过桥为交易目的的同业投资业务。(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必须进行风险审查,并报总行有权人审批。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职能部门应联合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适时跟踪、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除免风险审查外的中高风险项目,应至少每年开展1次风险投资后评估,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投资项目的进度、财务状况、融资主体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形成投后评估报告。对存在风险隐患或发生影响偿还我行投
15、资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及时采取恰当、有效处置措施,防范风险或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同业投资业务在完成风险审查和业务审批后,按如下程序进行操作:(一)同业投资交易员与对手方签订合同,确认交易利率、期限和交易时间等因素,原件未送达前,双方以传真文本暂代原件做有效文本,原件送达后传真件自动失效,原件办公室存档。(二)同业投资交易员将所需划拨的资金报备给流动性/头寸管理岗,用于匡算头寸余缺,确保我行流动性。(三)同业投资交易员填写资金划拨单,逐级上报业务审查、部门审批。(四)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岗根据资金划拨单和同业投资合同进行资金清算
16、和账务处理;流动性/头寸管理岗负责记录资金进出。(五)同业投资到期清算日交易员及时与对手方和我行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岗核对到期收款业务并计算本息,资金清算岗根据合同办理收款手续,流动性/头寸管理岗跟踪资金到账情况。(六)交易员在每笔交易后登记台账,并将审批单、合同、资金划拨单等留底归档并定期与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核对财务账。第四章 风险限额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同业投资各项表内业务(不含基础资产由金融机构履行偿还义务的同业投资业务)以本金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第二十二条 我行对同一个融资主体(不含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以本金计算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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