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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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某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小组,联合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某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藉此发放一定
2、额度贷款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四条 小微企业联贷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楼市、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且 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七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 3 家(含)以上,最高不得超过 7 家。借款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
3、合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联保小组)。第八条 对于联贷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贷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 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 长,并合法纳税;5.在某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结算业务在某银 行办理;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
4、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联合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联贷联保团体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1.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上原则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 员组成联合小组;2.同行业优势企业及上下游企业; 3.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合体: 1.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2.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3.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第三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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