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金融证券期货金融证券期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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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原产厂家认
2、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第 2 页 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
3、信息。第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第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七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 1、2、3、4、5、6、7、8、9、10、11、12 月。第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5 吨/手。第九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十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5 元/吨。第十一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1000 手
4、。第十二条 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
5、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第 3 页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 10 个交易日。第十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 3 个交易日。第十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 L。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
6、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第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当标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
7、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第 4 页 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价格中。第十九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 250.2Kg,每吨 40 袋,不计溢短。第二十条 除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8、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一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续费为 2 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1 元/吨天;标准仓单无损耗费。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 3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第二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
9、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聚乙烯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
10、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第 5 页 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 300 吨,超过 300 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 300 吨的按一批检验。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注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1、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第二十九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第三十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180(含 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 180(含 180)个自然日。第三十一条 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聚乙烯期
12、货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第 6 页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 月份最后 1 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第三十二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 3 个自然日前
13、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第三十三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 30 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第三十四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
14、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滞纳金标准为2 元/吨天。第三十五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聚乙烯期货合约标
15、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免检注册品牌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货主第 7 页 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
16、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滞纳金标准为2 元/吨天。第三十六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滞纳金金额=2 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七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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