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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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 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 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 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 相关线索,经查证属
2、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 本实施细则执行。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 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 则。第四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区违法违规使用医 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该制度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
3、安全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 营造了基金监管社会共治、共享良好氛围。广大群众监督意识不 断提升,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各地举报奖励人次、奖励发放 金额、查处违规金额逐年增加,社会监督对打击欺诈骗保的作用 日益显著。2019年以来,我区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189 人次,发放举报奖励57.01万元,并连续两年出现单人次获最高 奖励10万元,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 一千余万元。近年来,我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基金监管领 域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充分发 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持续强化
4、社会 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救命钱,自治 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举报奖励工作 实际情况,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二、政策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20号)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 疗保障局令第5号)5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 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 号)6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 发关于深化医疗
5、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 18 号)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 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 54号)三、主要内容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二十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 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沿用 了原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具体标准、职责分工、审批发放程 序的规定,并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了以下内容 的修订、明确和增补:(-)举报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根据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规范奖励事项 名称
6、,由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改为违法违 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并在第二条第三款对适用范围 进行补充,规定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执行。(二)举报奖励原则。根据奖励办法第三条,在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举报 奖励原则的规定,突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奖励条件及不予奖励情形。根据奖励办法第、五条,在实施细则第五、六条对奖励条件及不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举报前已进 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或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已被相关部 门掌握的情形不予奖励。(四)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办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在实施细则第七 条
7、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 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 于200元,同时对案值的定义及认定进行了规定;在第八条细 化了举报奖励标准,增加举报线索移交公安、司法、纪检监察、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才安照移交前查实的案值进行奖励; 根据现实中内部人员举报线索更具体明确的实际,在第九条增加 对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和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举报适当提高 奖励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对多人、多次举报奖励发放规则进行了 明确。(五)严格举报奖励程序。细化了奖励发放程序及发放期限,要求负责发放举报奖励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奖励金额审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
8、 举报人;规定了奖励领取程序、条件,同时还明确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有权收回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或者存在其 他不符合领取奖励条件而领取的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六)删除部分规定。如实施细则删除了原实施细则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行为的内容、举报处理等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个人违法违 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以及对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 处理,已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进行了明确。四、其他说明事项(-)举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举报是否可获得奖励?在实际工作中,举报人可能
9、无法准确区分医保行政部门和医 保经办机构,所以在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时,存在直 接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医保行政 部门已委托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医保经办机构 应该按照相关流程处理举报;如果医保行政部门未委托医保经办 机构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应该引导举报人向医 保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医保行政部门移交相关举报材料。因此, 举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举报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二)社会监督员举报是否可以获得奖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 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10、均指出,建立医保基金社 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 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 行广泛深入监督。从目前规定看,社会监督员符合领取奖励的基 本条件。(三)哪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 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 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本 办法。(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是否纳入案值计算?纳入。按照相关医保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监 管、投诉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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