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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方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 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 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四条 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下列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化肥等企业和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2、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归属的集团
2、公司。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第六条 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托付下一级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第七条凡向渭河流域水体干脆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 证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第八条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托付的环境爱护行
3、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 制度公布之后建成生产,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后30日内, 应当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环境爱护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依据陕西省环境爱护局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与确定送达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一条
4、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爱护监测站供应的监测报告;3、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竣工验收报告;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况报告。第十二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刚好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环境目标,核定各排污 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作为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的依 据。第十四条排污单位符合下列
5、条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和规 定。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3、依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 装置或者有安装安排。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在限期治理期间,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污 许可证。第十六条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须要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 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限期治理 安排,并经审定和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完成后,经环境 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在
6、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满须要接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八条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改变的(超过原 许可量10%或浓度改变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改变前30个工作 日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 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排污许可 证。发生资产重组、兼并、租赁、转让单位的排污量不得超过原排 污单位的排污量。其次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
7、定,发证机关应当刚好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其次十一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的 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严禁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排污许可 证。其次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 证规定事项及执行状况,并记录其他环境爱护活动状况,长期保存, 并自觉接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次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 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方法第四十条进 行惩罚。被中止或
8、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被中止或吊销排 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单位发生变更、资产重组、租赁、转让等状况,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理。(二)不依据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惩 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改变,未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 发许可证的,依不依据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理。(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 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 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单位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方式 取
9、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 条,撤销排污许可证审批文件,收回证件。(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淘汰产品和政府确定搬迁的企 业及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 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U!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越权审核发放、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赐予 行政处分。其次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其次十六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临时 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次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编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要产品职工人数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产品水耗产品能耗排污口整治状况原料用量污染物治理工艺简介:污染物名称实际排放浓度国家标准值排放总量 (吨/年)总量限制指标值 (吨/年)污染物排放 去向排放污染物许可量核定结果:年 月 日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年 月 日发证机关核准看法:年 月 日注: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排污许可 证的下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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