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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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中,一方面,转让谈判历时长、参与人员众多 (例如双方的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 信息广泛,这些均使得在专利(申请)权转让谈判过程中披露的双方当事人 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双方也会披 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业、业务、运 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据等,而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将会对信息持有人产 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转让谈判过程中和后续过 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第九条 陈述
2、与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转让方是标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享有标的专利的完整权利;另一方面,也确保转让合同自生效后,即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条款是转让合同正常有效实施的基础,双方可据此结 合实际情况,另行补充其认为必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受让方还会要求转让方 保证受让方实施标的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转让方应赔 偿受让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此类陈述保证对转让方的要求较高,当事双 方应当结合专利的法律特性予以慎重考虑。实践中,若要求转让方作出“不 侵权保证”,转让费往往也会相应较高。在转让方无法保证受让方实施标的 专利不会侵犯任何第
3、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因 实施标的专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和费用。第十条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就技术进出口管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 条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纳入到规制范围,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 自由进出口三类,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政强 制性规定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情形。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 的情形中,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 及境外法律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转让项目的商业目 的,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
4、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 办理技术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第十一条专利权维权对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受让方是否享有相应的诉 讼权利,要看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确 约定,即转让合同中如果对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诉权也约定了转移,则受让 方也可以受让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的诉权。由此可见,转让方和受让方之 间必须对诉权做出明确的转移约定,若无明确的转移约定,则未发生诉权 的转让,受让方无权对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
5、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 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 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 者部分返还。根据上述规定,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 的专利转让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受让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纠纷常见情形包括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如何处 理转让费产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转让合同中的 相关约定对转让费进行处理。故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就专利 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何处理已支付或未支付的转让费进行明确约定。双 方可以约定返还全部转让费,也可以确定部分返还
6、,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 超过一定时期或受让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不 予返还或少量返还。另外,关于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或诉讼的答辩及费用,双 方也应该作出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可能会出现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的部 分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情形,建议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约定清楚。对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存在未授权的可能。相对于外观 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更为严格,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能否被 授予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受让人来说,其目的就是通过受让专利 申请权进而获得专利权,因此,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对于未取得专利 权的处理,双方需要予以明确约定。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 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 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对于专利 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双方可约定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视为撤 回或被驳回可以进行救济、还存在授权的可能性,也可以暂时不急于解除 合同,而是约定对视为撤回进行答辩或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请求,并对相 关费用予以明确。关于转让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可以约定全部返回转让费,也可以约定 部
8、分返回,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受让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 后、专利申请才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双方也可以 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将支付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约定受让方取得专 利权之后,受让方再支付剩余款项,从而降低受让方的风险。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在于免除双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双方需 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之后合同的后续安排及责任损失分 担方式、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包括通知 时限、通知的形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等)、通知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减少 损失、何时终止合同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四条送达考虑到专利(申请)权转让
9、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可能较为复杂和专业, 建议双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进行对接,以保证专利(申请)权转让的顺利完 成。止匕外,约定送达条款也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避免双方对通知、资料 的送达产生争议。第十五条违约与损害赔偿转让方在履行转让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转 让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提供或未及时完整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务、 培训以及标的专利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等。受让方在履行转让合同时,也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受让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支付或 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以及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转让方的保密信息 泄露等。针对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在转让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
10、,要求违约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亦可规定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享有终止合 同的权利。但对于双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并非其有意为之,此 种情形下,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费为例,如果受让方因此而需要停止生产 或销售产品,对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 个违约通知期,要求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向违约方进行通知,并允许 违约方进行补救,只有违约方在通知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的情况下, 守约方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等权利。除了约定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11、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 失。第十六条税费(选填)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 款,通常称“税费”条款。纳税主体如何纳税,应当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 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予以规定。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 式约定的纳税事项,都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 如此,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为了避免他们之间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 生的误解,要重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各 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12、但是未明确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纳税 人以外的人负担税款,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税费条款进行税款经济负担的约 定。第十七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转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在适用法律方面,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涉及涉外因素,则统一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转让行为 发生在中国,一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同调整的是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知 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常见的有合同履行地法律、合同签署地法律、某个 中立国家或地区的
13、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等。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调解、诉讼和仲裁。双方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 式,特别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灵活性、权 利救济等多方面因素。从效率方面考虑,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 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 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从权利救济方面考虑,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 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在法定情况下, 当事人可
14、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比而言,由于诉讼是两审终审, 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 途径相对更广。止匕外,无论是采取仲裁还是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在仲裁庭 作出裁决前或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均可以先行调解。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变更、修改、终止 合同情形下所需满足的条件,为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实践中,当事人可能 会专门设置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期,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双方 可在第十八条中另行约定。第十九条其他前十八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 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
15、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 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J专利转让合 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专利的权利人,将其现有的特定专 利、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中重要 的两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 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 的重要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已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转让方为专利权人
16、, 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专利申请权,即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转让方为专利申请人, 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合同封面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 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对于专利权 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应当与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以孰后者 为准)保持一致。若合同标的仅涉及一件专利,可以在封面明确合同的标的 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 的标的予以固定。前言(鉴于条款)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双方基于何种目的 希望就
17、本项目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 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专利的形成背景、标的专 利的实施前景等。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出现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就是对 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楚界定,以避免合同双方在签订及后续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 括“标的专利”、“标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第二条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 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明确。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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