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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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一)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 其是语文老师。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 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 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 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 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二请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2、示?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薛某。2 .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 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 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 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 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3、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J,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薛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3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
4、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 “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 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 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 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们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 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 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
5、这位老师竟然采用自身的义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成绩急剧下降, 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 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 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 却公然采取了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 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此外,
6、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据此,可对该 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 教学工作管理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 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学校应加强 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
7、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3)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 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 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 责的。案例7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 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 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
8、,还必须继续做不能 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 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 刘某下蹲90个。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 上学了。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 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
9、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1)教育法规 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 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 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 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
10、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 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J由此可知,作为一 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 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承担的法律责任:(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J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
11、法权 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 轻他的民事责任J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 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
12、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 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 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 任。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 须依法进行。(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 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 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
13、组织纪律性。案例8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 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 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 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 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
14、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 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 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 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 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 楼时,如能有人及
15、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 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J 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 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 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 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
16、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 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 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 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7、;(二)学校的安 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 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 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 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18、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 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 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 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 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 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3 .本案对我们的
19、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 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 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9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 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
20、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 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 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L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2 .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
21、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 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 内进行打架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 度。(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 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 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22、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 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 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
23、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 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 评教育。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相 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 件发生。(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
24、心健康和人身安全。(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案例10.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 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 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 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 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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