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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不动产单元号: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XXX有限责任公司XXX买受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1 .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或实测专有部分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
2、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时, 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不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时,建 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 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嘈猿曙建筑面积x 1。预测建筑面积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实测专嚅鬻濯旁段面积X100% XI。 预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
3、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岳阳市相关不动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报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变,以实测报告建筑面积为准(因 实测计算规则执行标准与预测计算规则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差异除外),据实结算房价款,须在交 房之前完成房款及相关税费的多退少补,买要人不得以实测报告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为由 要求退质变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 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户型,空间尺寸、容积率、绿
4、地率。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涉及出卖人专有部分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涉及公共部分的变更,通过公示、公布等方 式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 (不 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5、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 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规划变更、政府行政命令或规定调整导致规划设计变更等,均属于不可抗 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由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规划变更,且实际损害买受人居住功 能时(不含设计变更或细节调整),出卖人仅对买受人实际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不包括任何间接和可 得利益损失。但自出现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出卖人在前述约定期间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 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同意按本条款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
6、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 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 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建筑节能、装饰装修;2 .如设计变更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不受上述约定限制,出卖人可自主 实施;3 . 7o(二)买受人应当在通加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 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7、买受人会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 (不低 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 数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双方同意,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政府行政命令或规定调整导致设计变更等,均属于 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由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且实际损害买受人 居住功能时(不含不影响质量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或细节调整),出卖人仅对买受人实际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不包括任何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
8、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 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按照 买受人全部损失 支付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 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总房款百分之一。(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设备外质量问题
9、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 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总房款千分之五。(三)装饰装修及设备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
10、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 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全装修房的质量不能低于全装修样板房的质量水平。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N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L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全装修房可另行签订附件。(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加范,标准编号GB 50368-2005o 该商品房为分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 号 GB 50368-2005
11、o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 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年利率4.3%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 期交付责任。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
12、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 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总房款千分之五,买受人的其他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不予赔偿。但买受人 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交房手续或要求退房。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 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 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在保修时间内维修的部位,经维修合格的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若出卖人注销,则由其他房地 产开发企业(或上级公司)或
13、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4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4.(1)因房屋及附属设施本身质量问题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包括但 不限于装修施工、改造等行为所致损害)。(2)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或买受人拒不配合出卖人进行维修的。(3)该商品房相关材料、设备自然损耗等。(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或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 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
14、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 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七条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卖人应于30日内向房屋交易 管理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买卖双方应于维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出卖人 没有按约定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且买受人有 权按规定单方申请办理。在该商品住房交付后60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30日内,为 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的除外)。非住宅的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
15、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上日内, 为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除外)。如买卖双方选择了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条件第3项作为交房条件的,不受此款限制。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网签备案和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 下列第2项处理:1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 (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N%支付违约金。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网签备案和登记之日止,出卖人 每日按已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3 .(1)
16、、按照岳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及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有责任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及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网签 备案及不动产登记,并配合面签、提交完整资料、开具委托书及缴清全部税费、维修基金、实测面 积房款补差及签署一切必需文件等。买受人逾期提供或未及时缴纳税费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变更、 及时补充资料等,则出卖人不承担商品房购买时合同网签备案及商品房交付时办理好买受人不动产 权证的相关责任,并有权根据买受人之实际情况予以延期办理,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 担,与出卖人无关;买受人如为银行按揭或公积金付款方式时,其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预告登
17、记、 不动产登记、期转现的办理时间需满足按揭银行及放款机构之要求;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相关办证 资料及缴清税费以出卖人开具的书面收件回执为准。如买受人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配合,出卖人无法 为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证,该房屋不视为出卖人未达到交付条件,买受 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2)、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或放款机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公告、相关工作人员之电话、 电子邮件、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后三日内提交资料、缴清税费,逾期应按商品房总价款每逾期一天 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缴纳办理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 权证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同时买受人也可自
18、行在三日内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全部相关税费等,缴 纳后须将相关凭证及资料交给出卖人。委托代缴的,最终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最新规 定执行,多退少补。如果买受人未按出卖人要求付清该商品房房款及其他税费房款时(含因实测计 价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而产生的须补交的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 品房或已交付该商品房的可无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致使出卖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办妥合同网签备案 或不动产权证的,则免除出卖人相关责任,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时间、地点领取房屋不动产权证 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付不
19、动产权证的责任。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网签备案和登记手续,双 方同意按下列第工项处理:1 .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上日(该时限应当与本条第三款1项 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价 款的(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三款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网签备案和登记之日止,买受 人每日向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N%。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三款2项中的比率)。3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
20、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 任。(该约定应与本条第三款3项中的约定对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双方到岳阳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 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前向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 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的约定1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湖南嘉伯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等级为
21、五级。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24年4月30日至2034年4月30日止,物业服务收费的形式为【包干制工 价格为L98元/月nV。2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3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大会决 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六。第二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
22、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业主共有部分不允许业主私自占用。(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须 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地下停车
23、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出卖人;2 .会所:无;3 .物业服务用房归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使用,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包括但不 限于商业街、地下空、杂物间、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处 置权均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和利总房款用。第二十一条买卖和使用承诺(-)出卖人销售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2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全装修房的交付标准等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 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
24、大影响的,视为合 同内容。全装修房的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3 .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 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4 .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5 .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6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七。7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或发生
25、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 的,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已支付房款的5%。赔偿金,并有权解 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8 .出卖人在出售该商品房时,不得诱导、教唆、协助买受人违规获取购房资格。出卖人存在上 述行为的,应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在购买该商品房时,不得违规获取购房资格;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而与出卖人签订购 房合同的,买卖双方应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承担
26、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对于全 装修房,买受人原则上不得在交付后3年内进行二次装修。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 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之日起 6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
27、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承担因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出卖人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买受人。第二十三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 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工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 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
28、机 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也可 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 .提交N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 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八),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 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
29、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 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上页,一式上份,其中出卖人2份,买受人工份,住建局,份,资规 局L份,银行1份,上份。合同附件与本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置业顾问工【委托代理人工【经纪机构工【经纪人员工签订时间:XXX年4月4日XXX年4月4日签订地点:XXXXX备案机构备案时间年 月 日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XXX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XXX注册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置业顾问
30、: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地址:备案证明号:经纪人员: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买受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联系地址:)00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单独所有,所占份额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至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XX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湘(2
31、0xx)岳阳市不动产权第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人以,土地用途为 商业/住宅,土地使用权 起始日期为XXX年6月9 H,终止日期为2092年6月9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地名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名称为xx小区。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所在楼栋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岳建预(20x)第x号,规 划用途为住宅,建成时间为20x年6 30日,建筑物主 体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总 层数24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交付时为毛坯房,具体位置为XXX2lX项目中第x幢一单元21层号房屋(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朝向为南北朝向,
32、户型为3房2厅1卫, 卧室2间,卫生间上个。如房号等发生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XXX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经房产面积测成果主管部门备案的 预测建筑面积为9X.47行,其中专有部分面积x.31 itf,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分摊面积) x.16 该商品房共有部位见附件二。第三条 该商品房(含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一)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1 .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 .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1)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XXX,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XXX-11-lo抵押当事人士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33、抵押财产,该约定一未登记。(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抵押当事人 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 登记。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或网签前已通知抵押权人;最迟在预售资金监 管解除前,与抵押权人共同注销上述抵押权登记。(二)居住权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居住权情况为:1 。1 .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2 .该房屋已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为/ ,居住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居住权人同意,在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与居住权人共 同注销上述居住权登记。第四条预售资金的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
34、时足额将购房款(含全装修价格)缴入下列预售资金监管 账户。监管银行为受,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账号XXX。出卖人和买受 人未将购房款缴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的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款、贷款方 式付款的全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等。预售资金应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本合同货币均为人民币)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工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具体为:1 .该商品房交付时为毛坯房的,房屋总价为 元(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35、,单价 元/nr;按专有部分面积计算,单价/元/行。2 .该商品房交付时为全装修房的(买受人选择按第4号全装修样板房标准交付,交付标准仅指 专有部分,详见附件四),总价为上元(N元),按建筑面积折算,毛坯房单价N元/4,全装修房 的装修单价N元/ m2;按专有部分面积折算,毛坯房单价/元/ m2,全装修房的装修单价N元/ m2o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全装修房合同,并明确交付标准。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款项,买受人以下列第2种方式按约定时间付款,并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 资金等问题:1 . 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N元(/)于N支付。2 .贷款方式付款:商
36、业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 方式贷款的,应于XXX年4月4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剩余房款 元()向 贷款机构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 贷款人通知后2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 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工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18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金日内及时
37、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 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 下第(1)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工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N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任何一方 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N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房款的在N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N支付,或另行签订付款的补充协议。3
38、.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4元于N支付。剩余房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4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2)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18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8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二向 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 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
39、卖人支付 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采 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5 .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支项所列条件(可多选):1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表);2 .已取得经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3 .已办理好买受人的不动产权证;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已备案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第九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交付条
40、件(一)城市基础设施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4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敷设到户,并与城市电话通信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5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并与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6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并与城市宽带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项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出卖人 承担,开通
41、使用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联系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第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 开通使用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3)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 付的违约责任;第3、4、5、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分别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 分之一元的违约金。(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N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 偿金额为N;(3)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
42、市政设施、道路、雨污管道、疫情管控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 在商品房交付时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不应影响房屋交付,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2024年12月30日达到 交付标准;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24年月 也日达到交付标准;3 .规划的车位、车库:2024年12月30日达到交付标准:4 .物业服务用房:2024年 卫_月 旭日达到交付标准;5 .幼儿园:2024年幼月30日达到交付标准;6 . N年上月上日达到交付标准;7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设施):/年/月/日达到交付标准。8 . L。以上设施未达
43、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三)装饰装修及设备商品房的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交付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的相关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且全 装修房的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交付标准不能低于上全装修样板房展示的交付标准及质量和工艺水平 (具体装饰装修标准及设备的约定见附件四,全装修房也可另行签订附件或补充协议)装饰装修及设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处理。第十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2024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 少于
44、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 或公告送达(公告载体为人,报纸公告的,至少当连续公告三天)给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 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 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 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 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 业管理文件作为买
45、受人查验房屋的前提条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 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加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 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买受人在查验交付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拒绝缴纳整改期物业服务费, 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
46、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 屋,不视为出卖人所应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 题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于房屋交付后自行取得湖南省有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6)买受人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时间之后逾期查验房屋的,则视为房屋 符合交付条件且出卖人已经按期交付房屋。3 .买受人查验的全装修房,其交付标准应符合前述第九条第(三)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 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
47、)款约定处理。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 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自合同约定或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 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当自行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交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与出卖人无关。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能依约按时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 (包括违约金、税费、办证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合 同约定交房之日,如买受人的银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手续未经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即按 揭款未划入出卖人账户),交房期限顺延;(2)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他相应法律后果或风险均自前述第(1)项约定的视为交 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双方一致约定买受人同意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或查验手续前,按出卖人要求 的时间内先行一次性缴清全部税费、办证资料、期转现资料并签署办证委托书、物业管理文件等。第十一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 第2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N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七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