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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追溯(3篇)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急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削减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治理制度: 1、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农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需从当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治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
2、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准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依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依据所涉危急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制止的危急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第2篇】限用农药经营治理制度 1、具备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依法取得化学危急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 2、限用农药应专柜存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专柜应当安装锁具,随时上锁保管。 3、明确专人负责治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实行实名制购置。要求购置者出示身份证明,询问用途、防治作物与对象
3、,正确指导使用方法、用量照实记载。建立限用农药进销货专用台账。 5、对售出的限用农药废弃容器和包装物进展回收后集中处理,建立回收登记和处理台帐。 【第3篇】农药经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爱护环境,保障人民安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进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治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治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治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治理工作,其执
4、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其次章农药的质量监视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需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展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选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需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治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
5、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便利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需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明必需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治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进展,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需予以封存,在农药治理部门作出处理打算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制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
6、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需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识农药商品根本学问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给规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需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公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承受农药治理、卫生、环境爱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局部必需妥当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准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七条农药不得与食
7、品、种子、饲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制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而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严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其次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治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峻后果的单位,农药治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治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展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治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治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准时进展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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